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58分许,民警马昭原在洛宁县翔梧路巡逻执勤中发现豫C290XX号小型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重影响非机动车通行,马昭原先检查其驾驶人尚某四驾驶证、行驶证,并告知驾驶人将其车辆挪移至停车位后,到警亭接受处罚。
11时47分许,尚某四到盛德美警务工作站内接受处理,民警首先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在开具法律文书时,尚某四及其同伴突然强行从民警手中抢夺法律文书,并对民警言语威胁,严重扰乱了执法警务工作站正常办公秩序。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尚某四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重申: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任何无理取闹、谩骂侮辱甚至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