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我局巡特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洛宁县洛浦路一饭店门口有人酒后闹事。
接到指令后,巡特警大队值班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现场,发现两名饮酒男子气焰嚣张,态度蛮横,并不断对处警人员进行谩骂挑衅,在准备强制带离过程中,该两名男子又撕扯、推搡、殴打处警人员,致使三名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我局依法将该两名男子强制带至城区派出所。

经城区派出所民警连夜审讯,并走访现场群众、查看监控、询问受伤处警人员等,吕某某(男,24岁,洛宁县马店镇人)、曲某某(男,32岁,洛宁县城关镇人)两人对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28日18时许,该两人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送往洛宁县看守所羁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公安民警履行执法职能,维护的是国家法律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执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对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划重点: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