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每天都要刷一刷
分享心情、分享美食、分享任何事
但是
这绝对不是你“泄愤”的地方

在朋友圈里辱骂警察
就为了逞一时之快
结果罚款又被抓
到底值不值自己心里没点数吗?

因为在朋友圈里发表了不当的言论
一男子被洛宁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5月26日11时许,洛宁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执勤交警在辖区永宁大道巡逻期间,对该路段违法停车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和贴单告知。柴某因不满车辆被贴告知单,当即与执勤人员发生言语争执,后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带有污秽言语、公开辱骂执勤交警的图文消息。此信息在朋友圈内迅速扩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柴某因寻衅滋事被洛宁公安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维护网络环境清朗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无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人民警察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广大网民切勿逞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然辱骂人民警察
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
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恶意造谣辱骂
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