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守护︱洛宁男子违法停车,因不满被罚竟辱骂并抓伤交警。
洛宁公安交警
每个人都有情绪,但发泄情绪也需要看场合,随意发泄不满就会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制裁!
洛宁一男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案件回顾:
2019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马昭原、郭建成安排两名辅警在城区东花坛附近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粤L2J516白色宝骏牌车辆停放在马路中央,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车内乘坐一名孕妇,两名执勤人员告知乘坐人员车辆影响交通,抓紧时间联系驾驶人将车驶离。之后离开继续巡逻,几分钟后返回现场该车仍未驶离。随后,驾驶人李某朋赶到现场,执勤人员检查证件后,告知其因违法停车需到警亭接受处理,当事人因不愿接受处罚,开始撕扯执勤人员衣服、抢夺其驾驶证、行车证,并将其中一名执勤人员左脸抓伤。期间,民警赶至现场出示警官证后,要求当事人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当事人拒不配合,其父母到现场后更是无理取闹并用语言威胁恐吓在场执勤民警,严重阻碍了民警执行公务,引起了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交通堵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目前,李某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