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换班后家中离世,工伤认定不应机械执行
网媒述评:张忠信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郴州市人社局上诉,维持一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这起案件围绕派出所所长欧阳某离世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展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再次将特殊职业工伤认定的复杂问题推到台前。
2024年4月30日下午,欧阳某在县城开会时已感身体不适,同事注意到其脸色异常。原本5月1日值班的他,因身体原因与教导员换班至5月2日。然而,5月2日18时许,他被家属发现躺在家中卧室床上,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临武县公安局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却遭人社局拒绝,人社局认为其情形不符《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公安局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欧阳某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人社局指出,欧阳某开会不适后未立即就医而是回家,5月1日也不在单位值班,虽有几通工作通话但未实质占用休息时间、未付出实质性劳动。而公安局则称,欧阳某5月1日一直带病处置辖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并有相关物证鉴定记录支持。最终,法院认定人社局对关键事实核实不清,判决其重新调查认定。
这并非个例。在广西百色,一名辅警连续工作后突发疾病,未直接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反映出当前工伤认定在理解特殊职业工作性质上存在不足。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时待命,工作场所也不仅限于办公室。基层派出所所长更是如此,案件侦破、接处警等工作常需昼夜奋战,精神长期高度紧绷,身体健康极易透支。
从法律角度看,《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在认定工伤时,应充分考虑警察这类特殊职业的实际工作状态,不能仅依据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岗位概念机械判断。若仅以形式上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来认定,许多因工作积劳成疾或突发疾病离世的警察将难以得到应有的工伤认定,这既不符合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初衷,也会寒了广大基层民警的心。
欧阳某的遭遇令人痛心,这一案件的判决不仅关乎其个人及家庭权益,更对基层民警群体意义重大。它提醒我们,在工伤认定时,需深入理解特殊职业特性,以更人性化、更贴合实际的方式,给予默默奉献的基层工作者应有的尊重与保障,让法治的温暖照亮每一个为社会付出的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