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郑重向您举报贵院立案庭主审法官金冬。在审理(2025)豫0328民初1501号案件过程中,该法官疑似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据反映,金冬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未能秉持公正、客观的司法原则,涉嫌徇私舞弊,刻意偏袒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最终做出了有失公允、罔顾法律事实的枉法判决。
一、举报人信息:
张大伟身份证号码:
410328198310081519
张晓娟身份证号码:
410328198212070525
范新新身份证号码:
410328198302210528
雷弯弯身份证号码:
410328198806254540
与本案关系:本案被告
二、被举报人信息
被举报单位:洛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0328民初1501号
办案法官:金冬
违法事实:在审理(2025)豫0328民初1501号案件中,明知原告银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却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举报事项
洛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贷款人张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范现民存在以下犯罪行为却迟迟不移送公安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私下收取贷款人钱财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范现民利用职务便利,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1月30日、2022年1月1日分别要求贷款人向自己指定的收款账户转款人民币30000元、80000元、10000元,合计120000元整。(附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
2、违规发放贷款
范现民在贷款审批中违反国家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张小伟发放贷款200万元,造成银行巨大经济损失。(附贷款人信用报告)
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银行行业规章制度,更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私下收取钱财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规发放贷款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四、事实与理由
1、法院收到犯罪线索却迟迟不移送
举报人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范现民私下收取贷款人120000元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银行代表人员在庭审时对此事实也予以承认,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但法院却以先让银行内部人员自查为由迟迟不作出移送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时,必须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得继续以民事程序审理。
2、法院不作为的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于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已然清晰察觉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且涉案金额庞大,情节颇为严重,完全契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然而,该院却长时间未予移送。此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如下严重后果:
其一,涉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负有在发现犯罪线索时依法移送的义务,若未履行,便构成不作为。
其二,可能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移送迟延,或致使证据湮灭、嫌疑人隐匿,严重阻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损害司法公正。况且,案涉人员当前仍在职,极有可能继续凭借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危及金融秩序。
其三,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法院自身这种消极处置方式,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期望背道而驰。
其四,民事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倘若无法借助刑事程序查明事实真相,举报人将无辜背负数百万元债务,且无法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冬法官敏锐察觉到该案情况较为复杂,已不适用于简易程序,遂决定将其转为普通程序。随后,金冬法官及时通知被告方提交普通程序延续申请。待被告方依言提交申请后,金冬法官当即表示:“好了,我这就通知原告方前来签字,本案将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然而次日,金冬法官却带来消息,原告方不同意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究其原因,乃是原告不愿缴纳立案费用。
在我们向洛阳市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交关于原告方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收受贿赂等情况的反映材料及相关证据时,主审法官却仓促判决结案。
五、具体诉求
1、立即启动移送程序
特郑重请求贵单位即刻针对洛宁县人民法院未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这一情况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若经调查,该情况属实,烦请责令洛宁县人民法院即刻将本案所涉及的犯罪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具备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依据“先刑后民”原则,建议裁定中止(2025)豫0328民初1501号案件的审理,或者先行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待刑事案件审结完毕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举报人郑重承诺,上述所提供内容真实且合法合规,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我们诚恳贵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肃追究主办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为我们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此致
敬礼!
举报人签字:
张大伟:15538517788
张晓娟:13721644960
范新新:13525913330
雷弯弯:1773792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