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张元龙 大案经典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不知不觉中进入访学的下学期。本人又回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科学研究院进修访学,继续完成既定的研修计划。
进入北京师范大学访学的因缘,完全是因为法学院彭新林教授的关心和推荐。我和彭老师同是湘潭大学的校友。2024年初,在一次我和彭老师的见面交流中,他颇有笑容的谈到:有无时间到北京师范大学体验一番校园生活,沉浸下浓郁的学术氛围?作为在实务一线执业深耕多年的律师,自上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后,虽有一定学术积累和研究心得,但亟需提高,加上目前办理了众多大要案件,感受到今天的实务和“做学问”贴合得非常之近,于是我甚为感激地连忙答应了。
理论和实践有着内在的天然联系,而“做学问”和办案也有着密切关联。
理论和实践就好比于事物大的两个面,一个是提炼升华后的理性思考,一个是需要理论检验的现实状况。理论和实践两者密不可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应用到刑事办案领域也就是“做学问”和办案两者融汇贯通和来回穿梭、来回检验,从而达到尽可能接近事物本原的真理与正义。
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精髓,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的体现,也是我们“做学问”该遵循的原则和宗旨。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有着内在联系,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性。理论更是如此,理论可以理解为人们在某科学领域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形成的逻辑体系,其存在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和书籍等,具有抽象性、逻辑性和系统性,并具可证实性与可证伪性特征。
理论是人们做学问后的积累,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反映,做学问是对实践工作中的具体化。很显然,理论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得到验正和检验,同时也指导人们的实践。在毛泽东思想中,把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应用于实践作为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党派的显著标志之一[1]。
“做学问”也是一样,它是缩小化和具体化的理论实现过程。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做学问主要以刑法理论为基础,以刑法的原则为指导,寻找和设立问题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活动,主要又是问题思维和论证过程的反映。通过有关素材或开展实证研究、调查访问,去分析和解决面对的问题。这过程也是在培养人的逻辑思维,及把刑法条文、构成要件等在办案中来回对照与检验的过程。两者缺一不可。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李永红律师认为,没有理论指导的行动是盲目的,不能应用于实践的理论是不切实际的。律师职业的技能是立身之本,理论是行动的方向,实战是成长的契机[2]。
“做学问”需要静得下心,沉得住气,能够克服碎片化信息的干扰。
做学问是人们围绕科学知识展开的系统性研究活动,强调有一定创新精神、批判思维与刻苦钻研精神的结合。学者通过文献阅读积累与写作实践提升专业能力。它是一件比较寂寞的事情,更多的需要一个人去思考和发现问题,去检索资料、调查研究和写述完成解决问题。
做学问需要沉得住气、静得下心,需长时间的坚持和积累,要经过历炼,才能有所收获。它不可能在短时内获得与提高。现在是网络信息化时代,各类大数据信息太多,基本挤占与霸屏每个人的手机与电脑空间,并试图控制每个人的大脑,占有每个人所有的时间。如果我们跟着网络浏览信息,没有选择性,不懂节制、随波逐流,时间很容易就过去了。在如今这样的信息爆炸时代,专注成为很稀缺的资源,专注是提升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通过减少干扰、聚集核心目标,个人才能在复杂环境中建立优势[3]。
专注来源于哪里?其实源自于心。只有一个人的内心静下来了,稳下来了,才能发挥出专注的能量和力量。王阳明说:“吾性自足,不假外求”。人真正的强大,不在于拥有多少外在的条件和物质,而是自己能够做到本自具足。人只有让自己的精力聚集了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让灵魂保持一种轻盈,甚至是丰盈的状态。
“做学问”和办案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做学问”把眼前的案件由一幅烂牌转化成好牌,检验真理、捍卫正义。
办理案件和做学问有着内在紧密联系。可以说办案就是在做学问,遵循做学问的路径,它既是理论的实践化,也在实践中检验真理。
刑事案件中辩护是“做学问”在实践中的运用,是找到问题并解题的过程。每起案件,公安移送过来的材料就如同包装成严丝合缝的堡垒,外表上没有破绽。当运用矛盾律和逻辑、推理,就能发现其中之问题。例如,当我们面临一起案件事实,首先通过刑法理论上的四个构成要件对事实进行检验,在要件下又由若干个要素组成,要素有先后与层级性组合而成,这时运用因果律逻辑律及推理,就能发现案件事实或证据下隐藏的问题及矛盾。
大部分的案件,控方要制造事实往往是通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或者转换概念实现,通过普通层面的办理难以发现问题,但通过做学问的方式,有紧密层次及逻辑性地深究下去,就能找到问题症结并着手解题。
例如,笔者团队办理的广州某污染环境罪案,先是公安侦查有一个版本,此时辩护人通过刑法理论上四个要件适用,通过理论和实际比对,发现案件中堆放污泥的事实上疑点,运用因果关系、逻辑原理,发现污泥堆放实际是所谓被害人自已造成的,如果定罪首先控告方自己至少有70%的客观责任;再推理出在当时的环境和背景下,作为合同乙方,其行为已经是尽最大努力起到了保护环境的职责,不存在主观故意。
社会科学没有自然科学那样形象直观,但它的组成要素一样存在内在联系、及有层次与先后顺序。例如,强行定罪就可能犯对四个构成要件拼凑树立却忽略了要素上组织与内在的逻辑。逻辑是客观存在的,偷梁换柱或转换概念的事实,无论如何包装,通过逻辑基本可以暴露并现形。还有,一个案件中可能会有多个偷梁换柱的地方,你就需要找一个最有利于自己解决,而控方又是最薄弱的地方,也就是他们最能够接受的问题与论点作为你的辩点。
刑事案件涉及到他人生命和自由,是所有法律中最难的领域。从法律上,检察院和法院要剥夺他人的自由或生命,里面发生的案由与事实,往往是涉及各个科学领域最顶尖、前沿、最难之处,才是刑事案件的聚集处。只有不断强化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才能更好地解决好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系统地思考,全面地提升。
案件越复杂越需要用做学问的能力解题。
越是复杂的案件,越可能是新兴领域的疑点、难点聚集处,往往各种关系交叉一起,就相当于在做学问中需找到矛盾点与创新点。而越是复杂的案件,越有做学问的空间和条件。我在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卓越10人律师会议时,现场罗翔老师介绍说:无论你办理任何一个案件,遇到什么问题,都是有前人研究过的,你至少要查阅十篇以上发表或公开的论文及文章,才能了解和熟悉它,这个时候你去办理案件很容易就发现里面的问题,并知晓如何来解决问题。
做学问和实务的落脚点又都在细节上。细节看上去不起眼,但组合一起就成为改变事实的结论。我们国家法律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允许办案人员违法、允许瑕疵,事后不追究责任。而所有案件办理下来的瑕疵,有大有小,有的瑕疵可放过,但有的瑕疵及细节就是问题症结所在。只有我们不断提高做学问的能力,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正确面对这些难题。
越是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越是要理论来指导办理,又在案件中检验理论,找出最适合解题的办法。而做学问水平的提高,并非一日之功,既需外在案件办理的锻炼,也需内在理论研习、逻辑思维的形成。只有不断地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对照理论及实务解题,如此反复,长往坚持下去,才能在个案中真正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检验真理,捍卫正义!
注释:
[1] 刘小丁:《毛泽东与理论联系实际》,载于《学习时报》,2024年1月15日。
[2] 李永红:《刑事律师的两大理论素养与两项关键实践能力》,来源于“法律出版社”公号,2019年10月24日
[3]《一个人最大的成熟在于专注自己》,载于“洞读”公众号,2023年12月29日
笔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科学研究院访问学者、研究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兼涉企疑难案件咨询委员会首批专家,清华大学EMBA班法律课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