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法院法庭程序漏洞?不当代理案中的程序正义之殇
驻马店市老记者协会 王震
笔者是一名中共党员、2009年荣登“中国好人榜”,被评为“中国好人”荣誉称号的新闻老兵。近日,作为公民代表,深度参与了两起紧密关联的不当得利纠纷的代理案件,案件聚焦于农民申请廉租房过程中遭遇的索贿乱象,然而在庭审进程中,却惊现严重的程序瑕疵,令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深深的忧虑。
这两起案件的核心事实为:被告人在协助农民办理廉租房事宜时,向每户农民索取高达2万5千元的好处费,此等行径无疑严重违背法律与道德底线,侵害了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与国家保障住房政策的公平实施。9月9日与9月11日,这两起相似案件泌阳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本应是寻求正义、惩治不法的严肃场合,却暴露出不容忽视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也强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在9月9日的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出庭时未能出示完备手续,既无符合规范的委托书,也缺失村委会等相关组织的推荐信,然而法官却未对这一明显异常予以任何询问与审查,庭审便照常推进。直至9月11日的庭审,法官虽留意到被告代理人手续不全的问题,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请离法庭,依旧允许其参与庭审并发表意见。
法庭审理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防线,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是保障诉讼程序合法、有序进行的基础环节。倘若代理人资格存疑却未得到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庭审结果的公正性也将遭受严重质疑。在这两起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不当代理案件中,法庭对被告代理人资格审查的疏忽,无疑损害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让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面临挑战。
法律的尊严在于严格执行,司法的公信力源于程序正义的切实维护。希望相关法院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对庭审中出现的程序瑕疵进行深刻反思与严肃整改,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合法、公正、透明的程序中得到妥善审理,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期待司法监督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对类似的程序违法现象及时纠正,共同守护法治社会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