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在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有力指控王某某的罪行,并根据案情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县法院最终采纳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初的一天,有盗窃前科的王某某在某镇一户居民的家中,盗走两张贵州农信银行卡,后到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使用初始密码盗取现金4000元。
案发后王某某被绥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盗取的钱财已被王某某挥霍一空。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作为大家最常使用的储蓄工具之一,其密码设置是保障银行卡内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因电子支付的普及,部分群众忽视了银行卡密码的安全设置。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更换银行卡的初始密码,建议使用安全性较高的密码以确保财产安全。
下一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坚决维护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来 源:绥阳检察
其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