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情节轻微的盗窃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案情值得大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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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刘某某在某通讯营业厅工作期间,在为被害人办理手机缴费业务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手机微信所绑定的储蓄卡内有一定余额,遂萌生出将该资金占为己有的想法,缴纳话费完毕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操作被害人的手机,先后四次将被害人卡内余额2500元充值至其微信账户中,再将被害人微信账户里的2500元以微信扫码的方式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上占为己有。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院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增强法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同时,妥善保管个人支付账户及密码,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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