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和代某某在贵阳务工期间,因缺钱用,为了能偷点东西换钱用,有盗窃前科的代某某便提议盗窃电缆,两人一拍即合,随后代某某和梁某某坐车回桐梓。2024年11月20日下午,为方便实施盗窃及时转移赃物,代某某租赁车辆带上盗窃工具后,便驾驶车辆搭载梁某某,乘夜色天黑到了桐梓县某镇某煤矿进行提前踩点。直到深夜时两人翻墙进入煤矿厂区内,使用携带的爆钳、扳手等工具将电缆线和变压器铜线盗走并卖给重庆某废品回收站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208.89元,梁某某由此非法获利3700元。
2024年12月的一天,在尝到甜头以后的代某某和梁某某,便邀约熟悉情况的王某某到桐梓县某乡镇再次实施盗窃。代某某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在租用车辆后搭载梁某某和王某某汇合,然后驾驶车辆前往桐梓县某乡镇进行踩点。找到合适作案地点后,三人分工协作,将某乡镇某客栈的电缆线、变压器铜线和电瓶盗走并卖给贵阳某废品回收站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750.65元,梁某某非法获利6千元。目前,梁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后已移送我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