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赠与法制新篇:从破局到重构的系统性建言
编者按:
当家庭结构从“传统核心”走向“多元重组”,当财富形态从“有形不动产”延伸至“无形数字资产”,当资本流动跨越国界形成“跨境财富版图”,现行遗产与赠与法律制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时代拷问。如何让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不再模糊?如何让比特币、社交账号等“数字遗产”找到传承路径?如何破解跨境财产继承的法律壁垒?如何防范通过生前赠与规避继承规则的公平漏洞?这些问题,既是千家万户的“家事”,更是关乎社会公平与法治完善的“国计”。本文立足现实痛点,以“破局”为起点,以“重构”为目标,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落地,勾勒出一套适配新时代需求的遗产与赠与法律完善方案,为财富传承的“有序”与“公平”寻找法治答案。
遗产赠与法制新篇:从破局到重构的系统性建言
张庆明
现行《民法典》继承编及配套规定在应对复杂家庭结构、高净值财产传承、新型财产形态(如数字资产)、跨境财产流转及生前赠与规避等现实问题时,已显现制度供给不足,易引发继承纠纷、损害代际公平、制约财富传承效率。为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遗产与赠与法律体系,现结合实践需求提出如下系统性立法建议。
一、破局:当前遗产与赠与领域的现实挑战
社会变迁的浪潮,正不断冲刷着传统继承制度的边界。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复杂化使得继承权认定愈发棘手——再婚家庭的财产混同、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争议、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事实举证,往往让遗产分割沦为“亲情拉锯战”。另一方面,财富形态的迭代速度远超法律更新节奏: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继承“确权”需求形成天然矛盾,NFT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与分割规则的“空白性”格格不入,私募股权、家族信托等非标准化资产的传承更是面临“评估难、过户难、执行难”的三重困境。
跨境传承的“法律迷宫”同样令人困扰。一位定居海外的华人去世后,其国内房产、境外股票与数字账户的继承,往往需要在数个法域间辗转,公证文书的认证流程、法律适用的冲突选择、跨境资金的流转限制,使得本应顺畅的传承之路布满荆棘。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高净值人群通过“生前大额赠与”转移财产,既规避了遗产分割的法定规则,也让赡养义务、债务清偿等关联责任沦为“空文”,加剧了代际公平的失衡。
这些挑战的核心,在于现行制度仍停留在“实物财产+传统家庭”的认知框架中,对新型财产的属性界定、复杂关系的权利配置、跨境行为的规则衔接缺乏系统性回应,亟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重构”。
二、重构:制度完善的系统性路径
(一)以“清晰化”破解家庭关系与财产形态的双重模糊
针对复杂家庭的继承权争议,需建立“事实认定+程序保障”的双轨机制。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中明确:继子女继承权的核心要件为“连续扶养满3年且有书面协议或转账记录”,非婚生子女可凭DNA鉴定报告直接主张继承权,无需额外“亲子关系公证”。同步推行“婚前财产隔离登记”,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时可自愿申报个人财产清单,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股权等权属系统,继承时直接作为财产范围的划分依据,从源头减少混同争议。
面对新型财产的传承困境,应构建“分类规制+技术赋能”的管理体系。出台《数字遗产继承管理办法》,将数字资产分为三类:财产性资产(如虚拟货币、网络店铺)允许遗嘱继承,平台需提供“继承过户绿色通道”;人格性资产(如私人邮箱、社交账号)默认不可继承,用户生前明确授权的除外,且继承人仅可查阅不可篡改;混合型资产(如付费会员)则拆分处理——财产权益部分可继承,人格标识部分需经平台审核变更。对于高净值财产,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非标准化资产继承登记平台”,私募股权、艺术品等在设立或取得时同步登记“继承意向书”,实现“生前登记、死后自动触发继承程序”。
(二)以“专业化”激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价值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破解继承混乱的“金钥匙”,但其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权力清单”与“责任边界”的明确。建议制定《遗产管理人条例》,赋予管理人三大核心权力:一是“全链条调查权”,可凭法院指定文书直接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虚拟资产持仓等信息,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财产处置权”,在继承人协商一致或法院授权下,可对遗产进行保值性处置(如抛售面临退市风险的股票);三是“诉讼代表权”,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遗产相关诉讼,无需全体继承人另行授权。
同时,建立“分级资质+行业自律”的管理体系:个人管理人需通过“遗产管理职业能力考试”,机构管理人(如信托公司)需具备10亿元以上净资产规模,并加入全国遗产管理人协会接受年度考核。对故意隐匿、转移遗产的管理人,实行“终身禁业+刑事责任”双重惩戒,确保制度不被滥用。
(三)以“协同化”打通跨境遗产传承的堵点
跨境继承的核心难题在于“规则不衔接”与“程序太繁琐”。破解之策,一是推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加快加入《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明确“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同时允许当事人通过遗嘱约定适用法律(限于缔约国法律),减少“择法困境”。二是简化文书流转的“便捷性”,依托海牙认证公约,对境外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实行“一次认证、全国通用”,避免重复公证。
在国内程序层面,设立“跨境遗产服务中心”,整合法院、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资源,提供“法律查明—财产查询—资金汇回”一站式服务。例如,继承人申请继承境外房产时,中心可协助联系当地律师进行权属调查,资金汇回时凭继承公证书直接办理外汇额度审批,将办理周期从平均6个月压缩至1个月内。
(四)以“精细化”防范赠与行为对继承公平的侵蚀
“生前赠与”本是处分财产的自由,但若沦为规避继承的工具,则需制度“纠偏”。建议建立“赠与税与遗产税联动机制”:对个人生前赠与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征收赠与税,税率分三档(20%-40%),与遗产税税率保持一致;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税遗产额=遗产总额-生前已缴赠与税-600万元免税额,通过“税基衔接”防止避税。同时,对慈善捐赠实行“全额免税”,鼓励财富向公益领域流动,平衡“私益传承”与“公益担当”。
强化对恶意赠与的法律规制同样关键。在《民法典》中增设“赠与撤销权延伸条款”:赠与人丧失劳动能力或陷入贫困时,可撤销5年内的大额赠与(单笔超50万元);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转移遗产损害其继承权的,可在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财产归入遗产范围。金融机构需对单笔超100万元的赠与进行“反规避审查”,并向税务部门报送交易信息,形成监管闭环。
三、落地:从制度设计到实践效能的转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完善遗产与赠与制度需打通“最后一公里”。
在程序优化上,构建“继承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死亡证明、遗嘱公证、财产清单等材料的线上提交与跨部门核验。对无争议的继承案件,推行“声明承诺制”,继承人签署《继承无争议声明书》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股权过户,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遗嘱信托登记”,允许当事人在平台同步登记遗嘱与信托文件,死亡后自动触发信托执行,实现“遗嘱+信托”的无缝衔接。
在纠纷解决上,建立“调解—公证—诉讼”递进机制。社区设立“继承调解工作室”,由退休法官、家事律师组成调解队伍,对争议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公证机构进行“遗产提存”,暂时无法分割的资产(如家族企业股权)由公证机构代管并定期披露收益;最后进入诉讼程序的,由专门的“家事继承法庭”审理,推行“要素式审判”,对事实清楚的案件45日内结案,统一裁判标准。
结语
财富的传承,不仅是物质的传递,更是亲情的延续与社会秩序的维系。从复杂家庭的继承权厘清到数字资产的传承规则,从跨境遗产的法律协同到赠与行为的公平监管,每一项制度的完善,都是对“老有所终、幼有所养”传统理念的现代诠释,也是对“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的践行。
期待这套建议能推动遗产与赠与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让财富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流动,让每一份传承都承载亲情的温度,让每一次分割都经得起公平的检验——这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根基。
《遗产法制补阙吟》
世易家声异,财流形态新。
户多重组脉,产杂虚实身。
数藏传难定,金资越海频。
赠行防避巧,遗管待新规。
法补乾坤隙,章成邻里亲。
理顺纷争息,泽被万代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