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下的公益诉讼法治新篇(散文)
陈日胜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原则,为检察机关守护生态环境赋予了新的法治利器。十年来,江门市检察机关秉持“敢为天下先”的侨乡精神,深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出一条“法律实施+地方实践+机制创新”的特色路径,让新环保法在侨乡大地结出丰硕成果。
一、从“单一追责”到“系统治理”,构建起立体化全链条保护模式
新环保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指引江门市检察机关突破传统办案思维,构建起“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三位一立体保护模式,实现对生态环境全链条守护。
(一)依托民事公益诉讼,压实污染者全周期治理责任。生态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对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更要着眼于长远,追究污染者从损害预防、即时修复到长期监测的“全周期责任”。在办理的某五金公司非法处置危废和超标排污案件中,该公司现场堆放5.6吨危险废物废电路板,涉嫌超标排污与非法处置危废等问题。建立与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动机制,在追究企业主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1300余万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倒逼企业从“算经济账”转向“算生态账”。
(二)依托行政公益诉讼,破解“九龙治水”监管困局。
生态环境监管中,职责交叉、执法疲软等问题犹如一团乱麻,阻碍着生态保护步伐。江门市检察机关善用检察建议这一“刚性监督工具”,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履职”走向“主动作为”。2024年,江门市检察机关发现江门市蓬江区与与佛山市顺德区交界水渠黑臭水体问题,通过快速检测、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锁定污染源头,采取“磋商+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联动整治。最终水渠水质恢复,该案被纳入最高检“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并被央视《今日说法》报道。
二、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创新预防性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新环保法强调“预防为主”“协同共治”原则,江门市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风险预警和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等机制,探索出“风险预警—诉前磋商—合规引导”预防性保护路径,为全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一)以环境风险预警,守护生态“未病”。小鸟天堂国家湿地公园,是作家巴金笔下“独木成林、万鸟齐飞”的生态圣地。为守护这片净土,江门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联合12家行政机关建立环境风险企业白名单,针对高铁建设可能带来的噪声污染,推动投资1.8亿元建成全球首例高铁全封闭声屏障。经过精心治理,小鸟天堂迎来了生态蝶变:鸟类种群从141种增至162种,水质达到Ⅱ-Ⅲ类标准。这一成功实践,被最高检评为预防性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二)以跨区域协作,打破壁垒共护生态。珠江口西岸,水网密布,生态相连,跨区域的环境问题需要跨区域的治理合力。2023年3月,珠海、中山、江门三地检察机关联签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区域协作意见,明确了三地检察机关在案件管辖、线索移送、案件联合办理等协作机制,共筑珠江口西岸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在办理的珠海市“福安飞地”冲滩拆船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飞地”滩涂长期存在非法冲滩拆船行为,是水利、生态环境等多部门监管盲区。江门、珠海两地检察机关组建联合办案组,推动相关行政部门打破“飞地”管理壁垒,依法查处非法拆船行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在共同努力下,现场固体废物全部清理完毕,环境指标恢复正常。该案相关经验被《人民日报》等媒体报道,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了生态保护正能量。
三、从“个案办理”到“制度供给”:推动法律实施深化发展
十年实践中,江门市检察机关始终以“法律实施者”和“制度完善者”的双重身份,将办案经验转化为长效机制,为新环保法的落地提供基层注解。
(一)创设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机制,让海洋生态修复进行“生命接力”。在办理的诉廖某等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廖、林某等五人于禁渔期内使用捕蟹笼非法捕捞大量水产品,价值超1191万元。2021年4月江门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额为4800万余元,并沟通确定采用增殖放流54649余万尾虾苗方式修复海洋生态,既惩治了违法犯罪,又有效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
(二)创新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机制,让“破坏者”变成“保护者”。联合法院出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意见,探索“以劳代偿”生态修复新模式。在办理的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周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电鱼捕捞造成生态损害3.6万余元。江门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周某身患疾病、经济困难,法院判决其现金赔偿1.1万余元,剩余2.5万元以138日巡河、普法等环保公益劳务代偿。
作者简介:陈日胜,广东江门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级书记员,研究生学历,从事公益诉讼、犯罪治理等检察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