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杜某某驾驶贵C牌小型轿车,由遵义沿杭瑞高速往湄潭方向行驶,21时51分许,当行驶至杭瑞高速1563Km+200m(下行,湄潭收费站出口处)时,被遵义高速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得知,杜某某于2024年12月19日才取得C1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证实习期至2025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警对其作出罚款11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因在实习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该驾驶证实习期内准驾车型C1被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