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钱的尴尬
文|刘林海
借钱是一件尴尬的事情。手头拮据时跟人张嘴尴尬,日子富足时遇人张嘴尴尬,钱借来后还不上尴尬,钱借出后收不回更尴尬。尴尬中反目成仇、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者,则演绎出尴尬之最。于是,这借钱便成了人际交往中最难应对的尴尬之一。
俗话说,啥都可以有但病不能有,啥都可以无但钱不能无。文人雅士把钱称孔方先生,虽常讥其铜臭之气,但却也时时在维系生存的无奈中苦于缺钱。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满足精神与物质需求的最重要元素当属钱。因为财富并不均等地宠幸每一个人,当钱袋干瘪者无力实现需求,尤其是不得不实现的需求时,借钱就成了必由之路。
钱也是物品,学者们称其为工具。既是工具,使用中大概率会产生利益。这对于借钱的双方而言,都有说头。从理论上讲,债主暂时放弃了以钱生钱的机会,借户则承接了钱的主人原本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让渡,若形成于具有情感基础的亲友之间,大多是无偿的,若发生在普通人之间,则往往会由债户回馈债主一部分收益,这便是利息。利息是人类社会一项伟大的发明,利息的支付使得借钱成了一项双赢的社会活动,债主得些好处,债户解了燃眉之急。你情我愿中,皆大欢喜。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本属社会共识的做人原则,不知从何时起,变得不堪一击。讨债的当孙子,欠账的充大爷,这离奇的情形竟成了司空见惯的状态。在债主与债户你来我往的缠斗中,债主只恨自己当初瞎了眼,把钱借人,而债户恃穷自辩,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活脱脱一副流氓无产者的嘴脸。
因为借钱的尴尬已遍及社会各个层面与各个角落,耳濡目染中,对这尴尬的评价,人们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有人站在债主的立场,对赖账者嗤之以鼻,认为少了良知与人格。也有人为债户鸣冤,说赖账是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有效方式,难为借钱不还的都是穷人,逼人还债者,可谓阎王爷不嫌鬼瘦,再说若是计了利息,便是剥削,本就该千夫所指,万人唾骂,债收不回活该。
常有人讨论利息的善与恶,这其实是个极为浅显的问题。无息借钱属于纯粹的帮助行为,是出借人基于亲情、友情、同情诸因素,无偿将自有资源服务他人的善举。而有息借钱则体现了经营的特征,但即便债主为了追求利息收益,却也不庸置疑的隐含着对债户的支持、信赖、托付。常识告诉我们,在借款关系发生后,债主会实实在在担上风险,且风险并不局限于债户的失信,单是通货膨胀形成的价值缩水就难以招架。以是观之,赖账的情形,不管有息无息,圴是对良善的戗害,且必然伴随着对情感的蔑视和信用的践踏。一俟赖账,亲友情分荡然无存,经营互信永难恢复。
在文明社会中,财产权利不可侵犯。为了谋夺他人财物,作奸犯科者除了绞尽脑汁便是铤而走险。以脑力犯罪者如敲诈、勒索、诈骗,以体力犯罪者如盗窃、抢劫、绑架。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社会大众的共同认知中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遗憾的是,对于同样侵犯他人权利的赖账行为,法律却宽容有加。遍翻各类法典,对恶意赖账的行为,并无定罪入刑的条款。其实,较之失窃与被骗,被赖债的债主在同样遭受财物损失时,心灵受到的创伤或许更大。因为前者毕竟隐含着蚀财者的大意或轻信,而后者则是对助人者赤裸裸的杀熟夺财。
把偷窃跟赖债相比,前者畏于法律,尚需千方百计伪装掩盖自己的行为,而后者却是公然为之,可谓明火执仗。两相对照,赖账的恶性,或许并不输于盗窃。
因为愈演愈烈的赖账,借钱的事儿越来越尴尬。即便腰包鼓涨者,遇人借钱时也会谈虎色变,本能中予以拒绝。纵是借钱人百般相求,千般保证,却难以打消出借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恐惧。但缺钱人迫于生计或生意,总还得设法借钱。于是便催生了职业放贷人,专门吃起对外借钱这碗饭。干这种营生的人化解风险的能力很强,只不过化解方式未必摆得上台面。暴力催账中,非法拘禁、强闯民宅、裸照威胁等下作手段层出不穷。又因为这化解风险的手段除了费神费力外,毕竟又冒着吃官司坐班房的风险,故而这借款的利息就高得离谱,借款的花样儿也千奇百怪。更丛生出数不胜数的违法悖伦借钱模式:高利贷、砍头贷、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
或许有人问,借钱不是有金融机构么?大街上数量堪比商铺的各类银行难道是摆设么?然而遗憾的是,以银行惯常的作派,贷款的事儿,从来不待见穷人。嫌贫爱富是银行的本色,锦上添花中表现一流,雪中送炭时难觅踪影。其实,这情形也不难理解,人家银行是正儿八经作金钱生意的,专喜为有钱人服务,谁愿意跟穷人往来。家底薄的人借钱,还得在社会上找门路。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专门为民众之间的借钱创设了特殊的概念:民间借贷。
只要金钱不被取缔,借钱的事儿就会一直发生。但现实存在的尴尬如何涤除,实在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其实追根溯源,只要赖账不成为常态,借钱的活动就会蓬蓬勃勃。而赖账的背后,只有一个核心因素,就是诚信的缺失。毋庸置疑,当诚信成为人际交往的坚实基石时,赖账的行为便会成为人人唾弃的劣行。绝了赖账的后路,借钱自然就成了增进友情、互惠互利的人际往来活动。然而,呼唤诚信社会,又岂是一两句口号、一两条法律规定所能办到?
刘林海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董惠安)
刘林海
陕西省礼泉县人,先后就读于西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文学学士、法律硕士。经济师、高级律师。
一九八三年参加工作,一九九零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获“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陕西赛区“最佳专业知识辩手”奖。
第一部长篇小说《汉京城》由作家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
第二部长篇小说《落户》由作家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
(审核:董惠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