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穆
2025年5月22日,一篇《九十二岁法学泰斗对侯元祥案的评判与声援》掀起舆论波澜。侯元祥案看似是司法程序下的常规案件,实则暴露出法律适用错误、执法逻辑混乱的深层问题,所谓的“案件”本不该走到一审、二审的地步。
当事人深陷困境,根源正是执法者法律认知的偏差与权力的不当使用。侯元祥案:法律适用错位下的公正叩问
92岁法学泰斗对侯元祥案的评判与声援,引发社会热议与关注。窃以为,侯元祥案本质上是一起法律适用错误、执法逻辑混乱的典型案例,所谓的“案件”根本不应经历一审、二审的司法程序。当事人深陷囹圄,根源在于执法者法律认知的偏差与权力的滥用。
从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来看,《药品管理法》规制对象明确指向化学药品,而非传统中草药。其第三章第三十九条清晰界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责任,强调全过程管理与追溯体系。而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劣药处罚的规定,在本案中存在明显适用错误。
侯元祥自制的中草药口服剂,既非对外批发的中药饮片,更与化学药品有着本质区别——化学药品依赖实验室标准化生产,成分与流程高度统一;中草药生长受地域环境影响,炮制方法涵盖煎、熬、散剂、丸剂等传统技艺,这些凝聚千年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不在《药品管理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将化学药品管理标准套用于中草药,无异于张冠李戴,执法者的行为已涉嫌枉法。
法律适用不能脱离更高层级的法理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保护人民健康”的宗旨,《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亦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列为立法原则。这些条款构成法律体系的价值内核,而侯元祥根据患者需求代煎中药的行为,恰恰是便民利民、守护健康的善举,与法律精神高度契合。
若背离《党章》“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的宗旨,脱离宪法框架滥用行业法规,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践踏。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就职宣誓面向的是宪法,而非某部行业法规,这更凸显本案法律适用的荒谬性。
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不容忽视:当公众缺乏法律知识,便只能成为权力错用的牺牲品。唯有全民学法、懂法,才能在遭遇不公时及时举起法律武器,抵御那些披着执法外衣的违法行为。侯元祥案不仅关乎个人命运,更折射出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深层问题,亟待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与反思。
责 编/苏 醒 邓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