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仁怀市某某养身馆”里,以足浴服务为掩护,暗地组织进行卖淫活动。2023年,该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查获。除陈某某等组织卖淫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外,赵某等6名前台收银员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10月,仁怀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
作为组织卖淫罪主犯的陈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赵某等人却一直声称自己是无辜的打工人。
“店里没有不透风的墙,我确实知道店里的技师在房间里私下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但我只是个服务员,老板都不管,我也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赵某为自己辩解。“我真的只是个正常上下班的老实人,在店里仅负责收银、招待客人、打扫卫生,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了呢?”
赵某的狡辩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经查证,赵某在上班期间,曾在店里发现避孕工具,也曾多次听客人提及店内存在有偿性服务,并多次在店里介绍技师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从中收取好处费。赵某会和技师私下商量提成数额,根据技师的卖淫收入,提成有300元、588元、888元、1000元等档次,有些技师会请他吃饭搞好关系好扩大客源。
检察官认为,赵某明知店内存在卖淫行为,仍受雇参与卖淫场所的管理、服务,协助开展卖淫违法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024年10月,仁怀市人民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