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只有一次,不再重来。针对未住先“危”的“豆腐渣”工程,当地政府不是积极应对,而是采取本末倒置的方式连哄带骗将心不甘,情不愿的安置户安置其中。但仍有少数安置户不肯入住,因为怕“梦”归“西”天。此发生在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
此安置区,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下交付给没有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建造而成,其中的猫腻和瑕疵也就不言而喻。
“莆炎高速”(永泰段)嵩口镇安置户共有19户,当房屋检测为C级危房后,都不愿意搬进入住。这既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又是规避随时有可能发生人生安全的风险。因为,水泥粉刷掉落、墙壁裂缝、玻璃碎花,让人深感畏葸不前,不敢踏入危房之中。
截止目前为止,已入住了大部分拆迁户,因当地政府采取了多种不尽人意的手段――连哄带骗。殊不知,这一权宜之计,将会不会导致饮鸩止渴?此乃人命关天的大事,当地政府又岂能如此草率,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
“豆腐渣”工程与“利益链”输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这既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又是一起人性扭曲后的悲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将面临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豆腐渣”工程“的诞生”往往与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质量监督责任有关,因此,必然受到处罚则是“相辅相成”的。这既是一个“因果关系”,又是“利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扎根于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交付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这些法律规定无疑确保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多种安置选择,满足了不同农民的需求和偏好。
据知情人透露:当初,政府跟我们签的拆迁协议是:宅基地统规自建。后来,当地政府置公信力如儿戏,将无施工资质的永泰县城投公司承建。该安置房经检测为C级危房,后通过抽检部分加固为B级。对于一些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但依然有风险的C级危房,国家将采取限制其使用范围。这就意味着,住房是民生中的重中之重。
就“豆腐渣”工程“强行”安置而言,此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为重要的损害了公信力。就本起工程,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予以追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