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湫水河畔的三交镇,向来以宁静祥和的夜晚著称。然而,2024 年 12 月 7 日的这个夜晚,却被湫水河槽内私挖盗采的恶行彻底打破了往昔的平静。在那个漆黑的夜晚,湫水河槽内大型机器铲车、挖掘机的轰鸣声震耳欲聋,仿佛一头头失控的巨兽在肆意咆哮。一辆辆超载的绿皮车如幽灵般从河槽内匆匆驶出,扬起漫天的尘土,让原本清澈的空气变得浑浊不堪。河体在这般疯狂的掠夺下,已是千疮百孔,伤痕累累,犹如一位遭受重创的伤者,在痛苦地呻吟。
临县交警队三交中队长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本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但其派出的队员却只是假装执法,甚至与盗采者暗中通气,让他们暂时停业,以逃避应有的惩处。这种敷衍塞责、纵容犯罪的行为,实在令人愤慨。更令人难以置信和痛心疾首的是,作为临县的一大重镇,三交镇在这个夜晚居然没有一个人值班。乡镇书记的电话更是如同虚设,即便有幸打通,也无人接听,甚至可能被顺手拉黑。如此漠视职责、无视民众利益的行为,怎能不让人心寒?

2025 年 1 月 7 日临县纪委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举报人说已经立案,三个月过去, 据临县纪委窗口工作人员称该案还在调查中。
为了严厉打击惩治私挖滥采和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防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我们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捍卫国家的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等法律法规,首先,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会因为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差异而发生改变。这是国家主权和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任何企图挑战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权威的亵渎。
其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这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表现。例如,在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由于当地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矿产资源被过度开采,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再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挖滥采或非法采矿,不得擅自运输、销售、收购私挖滥采和非法采矿所得的原矿及矿产品。这一规定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无视法律规定,偷偷摸摸地进行私挖滥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项目建设施工、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水利建设、设施农业建设、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采空区治理、矿山(井)防火灭火等工程和生产名义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一旦采挖即构成非法采矿。这种明确的规定,旨在杜绝那些打着合法旗号行非法之实的行为。历史上,曾有一些不良企业以所谓的“生态修复”项目为幌子,大肆开采矿产资源,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此外,经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主动交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擅自买卖、转让、交易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合法建设项目的需求,又防止了资源的浪费和非法流转。
最后,对私挖滥采和非法采矿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从严查处、从重打击。先行查封、扣押开采设备,实行证据保全。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没收采出的原矿和矿产品以及全部违法销售所得,并按违法所得 50%以下处罚款,责令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制止国土资源的破坏预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