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帮扶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凡具有洛宁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需提供居住证)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城镇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委会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助学贷款合同、毕业证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于线上线下受理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三)公示
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认定
受理机构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三、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一)就业援助服务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政策宣传、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岗位、推荐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就业援助服务。
(二)就业扶持政策
1.公益性岗位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每人每月70元,医疗保险每人每月3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一次性开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4.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5.税费减免。
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本人不再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2.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
3.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法人代表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8.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来源:洛宁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