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杨陵生态农业促进会李宝智
当那纸判决书落下,六十万元的债务压在一个普通农民肩上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而是一幅基层治理失序的讽刺画。贫瘠的土地上本就不该栽种果树,正如扭曲的政绩观下难以培育公正的法治环境。这起事件中,甲乙双方"各怀鬼胎"的合作,法院"不问青红皂白"的判决,共同构成了一个关于形式主义如何侵蚀基层法治的典型案例。在这片法律意识同样贫瘠的土壤上,我们迫切需要追问:为何法律条文成了权力的遮羞布,而非人民的保护伞?
这桩看似平常的土地承包纠纷,实则揭示了基层治理中根深蒂固的形式主义顽疾。甲方村庄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果树种植指标,明知土地不适合却强行招商;乙方企业为获取县里投资,不顾实际条件盲目接手。这种"上下相蒙"的共谋关系,在基层并不罕见。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警示:"当人民被迫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在这起事件中,双方最初的自愿合约背后,是扭曲的政绩考核体系施加的无形压力。当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产业规模作为硬性考核指标,基层单位便不得不"创造性"完成任务,哪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种形式主义的运作逻辑,使得原本应服务民生的政策变成了压迫民众的负担。
法院在此案中的表现,更是暴露了基层司法行政化的严重问题。法律本应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却在此案中沦为行政意志的执行工具。"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判决背后,可能是地方法院对当地政府经济政策的过度配合,也可能是法官对弱势群体的习惯性忽视。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言:"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但当司法系统本身失去独立性,公民的这种斗争便失去了公平的竞技场。法院不调查实际情况、不进行有效调解就径行判决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更将法律异化为冰冷的文字游戏,完全忽视了法律应有的温度与人性关怀。
六十万元的巨额承包费对一个普通农民而言,无异于灭顶之灾。这种不对等的惩罚,反映出当前法律实践中对实质正义的严重漠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早有"情、理、法"相统一的传统,强调法律适用必须考虑具体情境和人之常情。而在此案中,法院机械适用合同条款,不考虑土地实际状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执行可能性,这种"法律形式主义"的审判方式,实际上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曾指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当一项判决将导致一个家庭陷入绝境时,法官是否有责任追问: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立法初衷?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这起事件最令人痛心之处,在于它揭示了基层法治生态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农民因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无法在缔约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当他们求助于法律时,又遭遇不公判决,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符号暴力"理论在此得到印证——弱势群体往往内化了压迫他们的规则,甚至成为这些规则的共谋者。乙方当初为争取县里投资而签下不合理合同,反映的正是这种被扭曲的法律意识。而当法院不能矫正这种不平等,反而强化了不合理的合约关系时,法治在基层的声誉和效力便会持续受损。
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刻变革。必须改革基层政绩考核体系,消除不切实际的指标压力,让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政策。应当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确保法院能够超脱于地方行政干预,真正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此外,还需建立健全法律救助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合约指导,避免他们陷入不对等的合同关系。最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尊重和规范,使他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考虑具体情境,作出既合法又合情理的判决。
土地贫瘠不可怕,可怕的是治理理念的贫瘠;法律条文冰冷不足惧,可惧的是司法温度的缺失。这起土地承包纠纷案犹如一面镜子,照出了基层法治建设的诸多短板。真正的法治不是简单地照本宣科,而是要在具体情境中实现公平正义。当我们的法律体系能够体察民瘼、尊重现实、平衡利益时,法治之花才能在哪怕是贫瘠的土地上绚丽绽放。毕竟,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它的威严,而在于它能否让最普通的人感受到公正与尊严。
2025年3月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