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法官违法执行(2015)鄂前执字第97号执行案错误执行的举报
全国各大媒体:
举报人现请求媒体曝光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在办理(2015)鄂前执字第97号执行案时给案外企业家杨继(举报人)造成大约9700多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相关事实:
1, 法官伪造了一份案外人(举报人)杨继的签字。
2, 法院执行案外人(举报人)杨继时,没有告知举报人。
3, 判决书和裁定书上没有(案外人)举报人杨继和其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鄂前执字第97号执行案的当事人系杨栓堂与鄂尔多期市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判决依据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前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栓堂工程款2700万元及利息。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伊拉图伪造案外人(举报人)杨继的签字,违法执行了登记在案外人(举报人)杨继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兴茂农业园区100栋蔬菜大棚,1200平米蔬菜交易市场,800平米办公室,1300平米啤酒厂连同附属设施。拍卖流拍后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顶给杨栓堂,给案外人(举报人)杨继和案外企业兴茂农业公司造成了大约9700多万元巨大损失。由于执行法官没有在执行裁定上明确拍卖的范围,也未告知我们实际评估拍卖的范围,相关经营又已停止,导致我们一直不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我们是事后从评估拍卖的范围上以及实地查看才得知举报人财产被非法执行,从拍卖裁定上看不出来拍卖的范围,所以违法事实比较隐蔽。
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后,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郝院长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给举报人出示了杨继、兴茂农业公司同意以自身财产为亿蒙农业公司清偿债务的材料。发现材料上仅仅有杨继的签字。经现场比对,该签字明显与杨继本人签字不同,是伪造的。在场随行人员也都说,这明显不是本人签字。该部分材料在鄂前旗法院执行局,
但不在案卷里,举报人无法复印,郝院长也不让举报人复印。
鄂尔多斯中院指令过鄂托克旗法院刘永君院长去调查此案,刘院长也说此案问题明显,但他无权处置,只能给中院领导汇报。
此前,内蒙古高院曾指令呼和浩特中院执行局调查,调查人员答复举报人,说由于办案法官由于受贿、违法解除已冻结账户存款717万元,早已经被刑事速捕(不是因为本案被捕),不方便调查相关案情,又由于其级别不够,无法得到当地法院协助,故将此种情况上报内蒙古高院处理。
2022年3月初,鄂托克前旗法院指令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后,承诺于当月底给举报人一个正式答复。但鄂托克前旗法院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该案兜兜转转还是没有进展。
举报人目前经营困难,举步维艰,亟待纠正错误,弥补损失。请求全国各大媒体对鄂托克前旗法院法官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曝光,为了贯彻国务院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政策欢迎有正义感的媒体大量转载。本举报的真实性本举报人及兴茂农业公司负法律责任。
举报人: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
举报人: 杨继
联系电话:18947741888。
2025年3 月 1日
【来源】https://m.weibo.cn/detail/513944045381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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