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云峰】,我反映的是峡山管委相关单位不遵守合同约定进水监管S职、停止支付费用、干预公开评估、不承担相应损失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2011年1月24日,山东天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峡山管委相关单位签订《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主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同书》。签约后,天一公司迅速开展勘测、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污水处理厂于2011年12月建成并投入商业运营。
在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均达标,运转正常。但自2013年5月起,进水氨氮严重超标,导致出水水质不稳定。按照合同约定,峡山管委相关单位对进水达标负有责任。然而,管委相关单位不仅未履行责任,还从2013年5月起停止支付污水处理费,致使特许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峽山污水处理厂照片:
天一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潍坊相关单位判定峡山管委相关单位违约违F,需支付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7日的污水处理费3762000.00元及逾期利息1389518.33元。坊子相关单位也判定峡山管委相关单位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00000.00元。另外,潍坊市认定峡山管委相关单位侵犯天一公司特许经营权行为违F。
2015年3月8日,因峡山管委相关单位两年未支付污水处理费,天一公司在提前通知管委相关单位后停止运营污水处理厂。3月12日,管委H相关人员到污水处理厂,接管该厂并带走全部技术资料和财务账目,给天一公司后续索赔造成困难。
此后,天一公司多次行Z诉讼要求按合同赔偿,却未得到支持。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是:l、“赔偿本项目的累计投资额”。2、“全额补偿剩余特许经营期内应有的投资收益”。峽山管委H向法庭提交的作为赔偿最低支撑的,天人一水务投标时的三份报价单,一审F院仍仅采用了“纯利润”一项作为赔偿,BOT项目的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成本”没有一分赔偿。“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在评估环节存在争议,建筑物F院不让按当年国家定额标准和工程量计算。汽车、自动化、在线检测天一公司提供当时的合同(发票峽山管委会抢走)也不让计入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际投资差距巨大。一审PJ未按合同约定足额补偿剩余特许经营期内应有的投资收益,二审虽有改判,但仍未按合同约定赔偿“投资本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同时,评估环节受人为影响《评估报告》是开庭后寄达的,没有在F庭质证和辩论,严重违反程序法。
案件审理中,管辖及评估环节也存在问题。按规定,峡山管委H特许经营行Z协议应由潍坊市ZY管辖,但潍坊市ZY一直推由基层F院管辖,天一公司多次到潍坊ZY立案遭拒且未收到裁定书。
立案驳回截图:
2023年7月14日《国W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希望能依据此意见彻底解决这一长达十年的纷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我们的具体反映请求:1、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判令峽⼭管委相关单位赔偿天⼀⽔务集团公司“全额补偿剩余特许经营期内应有的投资收益”:20116650.00万元。2、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判令峽⼭管委相关单位赔偿⼭东天⼀⽔务集团公司“投资本项⽬的累计⾦额”:22521000.00元。3、判令峽⼭管委相关单位完成赔偿42637650.00元后,⼭东天⼀⽔务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及辅助设施所有权归甲⽅(峽⼭管委相关单位)。4、逾期利息从2015年3⽉8⽇起计算。(42637650X0.0385X2/365X3583=32228339元。共计:74865989.00元
最后,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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