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先生,我所讲述的是在兴宁市府驻穗办任职期间遭遇的不公正待遇,以及由此引发的长期维护权益困境。现将事实基本情况及经过叙述如下,期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我的基本情况
我于2002年1月至2012年5月担任兴宁市府驻穗办Z任。在任期间,为推进驻穗大楼新址建设,我在单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主动垫付资金190余万元,用于征地、前期业务费用及维持单位正常运转。通过努力,最终为单位争取到21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创造近亿元收益。然而,因拒绝与开发商同流合污,我遭到时任兴宁市委S记陈某宇的免职、查办,并以莫须有的“旷工15天”为由非F辞退。
我的问题与诉求
1.垫付资金未结清:我垫付的190余万元资金至今未得到清算,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辞退程序违法:辞退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离任审计和交接手续,且未发放工资待遇,明显违反《公w员法》和《劳动法》。
3.名誉受损:我被以不实理由辞退,公Z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至今未能恢复。
我经历的具体事实与依据
1.我在任期间的所有工作均向上级请示汇报,并通报职工会议,程序合规。
2.辞退前,分管副S长曾承诺出具客观审计报告,但最终未兑现,违背信赖保护原则。
3.所谓“旷工15天”完全不属实。我因工作需要留守驻穗办,并已向市经信相关单位递交请假说明,不存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情况。
我的请求与呼吁
1.请求兴宁相关部门依法审计,结清我垫付的190余万元资金。
2.请求恢复我的公Z名誉,纠正不公正的辞退决定。
3.请求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我承诺以上反映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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