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吴月清,我反映的是相关部门C迁过程中行为不合理及相关补偿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2018 年 5 月 15 日晚,华凤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协同村W会相关工作人员到我所在村民小组,组织召开签署租用土地合同的会议。会议中,提供给村民签署的是空白协议,村民在不清楚合同具体条款内容的情况下签署。6月3日召开动Q大会,随后C迁公司对房屋面积及屋内设备进行测量,并要求村民签署协议。
在此期间,我女儿蒲某因再婚需迁移其丈夫户口,相关手续经ZF和村民签字盖章后,办理户口迁移时被告知有再婚满两年才能迁户口的规定,导致手续未能办理。村工作人员曾表示帮忙办理并拿走手续,但最终未办成,也未给予解释。此后,在C迁协议沟通上,相关部门与我未再进行有效交流。
因未收到相关部门对补偿申请的回复,我向FY起诉。FY判决相关部门做出补偿决定,经执行部门多次致电督促,相关部门给出补偿决定。但此决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1、产权面积补偿争议:我家房屋拥有两个经南充市自规相关工作审批的产权证,街道相关单位仅对其中一个产权证面积进行补偿,将另一个产权证面积认定作废,房屋测量的部分面积按无证房补偿。
2、奖励补偿差异:此次C迁中相关部门设有奖励政策,其他村民获得奖励,我未获得,且未得到关于未获奖励的明确说明。
我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定相关部门行为W法,但未撤销补偿决定,我认为该P决未能解决不公平补偿问题。
上诉至上级单位后,调解过程中相关部门承诺撤销原补偿决定并给出更高补偿,我基于信任选择撤诉。然而,相关部门再次做出的补偿决定与之前基本相同,补偿款未增加。
我认为中级F院裁定结果未能体现公平。我女儿蒲某和儿子被认定为无房户,实际补偿未按无房户标准执行。宅基地补偿方面,大女儿申请宅基地建房获补偿,二女儿申请未获批,相关部门却用大女儿与家庭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抵扣二女儿儿子的C迁补偿,而其他类似家庭可获两次补偿。
测量房屋也没有对房屋内的装修装饰和房屋内水电气以及家居进行测量,也未补偿损失。据说已知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及家属都不是本村的村民都可以得到多处房屋的补偿。我家唯一的一处住房有两个审批手续,只给一个审批手续面积的补偿。
我为保障自身知情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开所有C迁户的补偿款和补偿协议。华凤街道相关单位以个人私有财产为由拒绝。
我认为,在此次C迁过程中,我遇到以上一系列问题,希望相关上级部门及领导能重视并对C迁过程展开调查,督促相关部门纠正问题,给予我家公平合理的C迁补偿。
我的具体反映请求:
1.请求FY重审房屋C迁补偿一案的涉及300多万元C迁款和利息补偿。
2.请求有关单位针对C迁补偿一案进行监督执行。
3.请求有关单位针对街道相关单位的C迁事宜进行监督检查。
4.请求全国群众监督,有关单位公开落实以问题公开处理结果。
5.求助人名群众针对此事件进行关注和转发
最后,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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