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为增,来自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冀南新区林坛镇,我反映的是工作期间受工伤企业不承担的相关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2019 年 2 月下旬,我与同村及附近工友前往煤矿工作,工作地点是武安市云驾岭煤矿,老板兼队长是李某奎,负责直接分配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法人代表是王某辉。
2021年6月12日左右,工作中我跟代班的李金良顶了几句嘴,被老板李某奎批评,我认为自己没有少干活,心里不服气,老板李某奎在询问了工友王某兵时,他故意不作声,不实事求是的当证人证言。
之后我找王某兵对峙,发生了争执,最后才有了下面工作中的操作不当,过程如下。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工作过程中,同宿舍工友王某兵因操作不当,致使我受伤。当时我正在专注于手头工作,毫无防备,突然遭受意外撞击,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受伤后,我感到剧痛难忍,身体多处受伤,无法正常行动。事故发生后,王某兵,强词夺理,说我咋不早扔。
事故发生后,我立即被送往附近的郭二庄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此次受伤对我的身体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然而,老板对于此次工伤事故态度消极,一直推脱不给我处理,也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说法。
第二次受伤是2022年5月26日,是工友郭某顺和邢某臣背着我上来的,受伤的是左边脚根处。也是老板李某奎送我去的郭二庄煤矿医院。
之后回来又继续上工几天,2022年8月,公司就辞退我,两次工伤期间都是只给100元生活费,两次出勤天数六十多个,实际工资是每天二百七十块钱,其余都进了李某奎的手里,六十个工,只有6000左右。
在云驾岭煤矿,三,四,五月份我们这里的工友,想休息也不能休息,想休息就换坑下衣服考工作勤,休息的人五十块钱生活费,我就有两三次,这都是矿里公开的秘密,队里在郭二庄煤矿井下的工人,下了班,再来云驾岭煤矿井下考勤,这是我们对很多都是。
我因起诉需要向医院索要病历相关手续时,医院表示一份已给公司,另一份存于档案室不能外借,让我去公司拿。
而当我去找老板要合同书和相关手续时,老板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导致我无法顺利起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也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并且还影响了我第一次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
我认为此事件的产生和该公司的管理有着必然联系:
1、工作管理混乱:管理混乱,频繁调动工人工作,影响工人正常工作与休息,工人敢怒不敢言。
2、待遇未落实:除实际矿下工资 200 元及矿上工作工资(半天 50 元,一天 100 元)、两个饼和一个鸡蛋外,煤矿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加班费、入坑费、营养费、吸尘费、洗澡费等均未落实,星期天及法定节日假也未认真履行。
3、安全事故与不合理处罚:2019 年 4 月底 5 月初,在陶二煤矿东井口西大行变电所附近工作时,巷道突发涌水。工人停止生产汇报情况后,带班领导要求转移被淹的电缆开关,但工人非电工且对电路设备不熟悉,拒绝执行。最终,区队以未完成生产任务、未移出电缆开关为由,扣每个工人半班工资 100 元。
4、合同问题:2019 年 6 月底与李某奎区队合并签约合同时,仅签一份合同且被收走,王某辉未在现场签字盖章;2020 年 3 月发的合同也只有一份,王某辉不在现场签字盖章。
5、考勤与工资问题:在云驾岭煤矿,存在拿着已离职工友定位仪继续考勤现象;在郭二庄和云驾岭煤矿,考勤存在造假,老板克扣工人应得的各项福利待遇及班中餐费用。
我的具体反映请求:恳请上级部门及领导关注此案,还我的合法权益:
1、解除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2、要求公司支付我 2021年6月23日因工受伤的各项费用共计 30万元。
3、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x8500元=34000 元)。
4、要求公司支付我2023年3月3日至 2023年12月13 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1760元x9个月=15840元。
最后,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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