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虽老,权益不老
——透视老年人误工赔偿的法治温度
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徐婧律师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现象愈发普遍,退休后继续劳动已经成为许多老年人丰富晚年生活、缓解经济压力的重要方式。然而,在交通事故、健康权纠纷等侵权案件中,老年人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否认误工费赔偿请求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局限性解读不仅难以平衡侵权赔偿的公平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误工费的法律属性,以法治的刚性与温情相结合,确保老年人在遭受侵权时获得应有的救济。
一、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权利保障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劳动收入损失的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在于收入减少这一财产性损失。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强调误工费的认定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为依据。这些法律条文并未对误工费请求权设定年龄限制,亦未将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因此,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成为否定老年人误工权益的理由。
二、司法实践的共识:突破年龄限制的误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多个案例已经形成了对退休老年人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无论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豫06民终276号案件,还是山东郓城法院等各法院近期审理的类似案件,均明确指出:即便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只要能够证明其从事有偿劳动并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就应当支持误工费请求。
这一裁判思路不仅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也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特别关怀。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许多老年人以体力劳动或辅助性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忽视这一现实,不仅会导致赔偿范围的不公平,也可能加重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三、超越年龄的法理解析:误工费保护的逻辑
1. 误工费保护的核心是收入减少,而非年龄
误工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弥补受害人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这一赔偿逻辑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而是与其实际劳动状况密切相关。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非剥夺其劳动能力或劳动所得的保护。
2. 老年人再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劳动能力及参与经济活动的意愿普遍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老年人劳动权益的合法性与重要性。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区,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已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若仅因退休年龄而否认其误工费请求,显然与社会现实相背离。
3. 法治精神需要关注弱势群体权益
老年人因年龄增长在侵权案件中往往处于举证能力较弱的一方。如果因其年龄因素而简单否认其误工费请求,不仅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也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不公。司法在适用法律时,既要坚持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彰显法治温度。
四、保障老年人误工费的意义:超越个案的价值
1. 助力实现“老有所为”
支持老年人误工费请求,是对其劳动能力与劳动成果的肯定。这一裁判思路能够鼓励更多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生产,推动实现“老有所为”,展现老年人的社会价值。
2. 维护侵权赔偿的公平性
误工费赔偿的核心在于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如果老年人在从事有偿劳动时遭遇侵权,而赔偿义务人以年龄为由否认赔偿,显然与侵权赔偿的公平原则不符。保障老年人误工费,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制约,也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3. 减轻社会养老负担
鼓励老年人参与劳动并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养老压力。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不仅能够提升自我价值感,也有助于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结语
“岁月虽老,权益不老”,法治的温度正体现在对个体价值的尊重与社会公正的守护之中。老年人作为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当其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无论年龄如何,其劳动价值与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忠实适用,更是对公正与人性关怀的深刻诠释。
未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发展,如何完善老年人误工权益的保护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与立法政策需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期待以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则、更完善的保障体系,为老年人劳动参与与合法权益撑起法治的蓝天。
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与社会的善意,是法治不断进步的使命,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通过努力,确保“岁月虽老,权益不老”的信念得以实现,让法治阳光温暖每一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2024年12月21日

徐婧
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曾任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山东省律协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华全国律协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协调解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多篇论文获奖,曾代理案件创全国首例典型案例,荣获嘉奖,亦荣获“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优秀委员”、济南首届“青年英才律师”、“济南十佳青年律师”等光荣称号。现任茂名、鹰潭、韶关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员 。已取得“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格证书,入选“济南市大数据产业专家库”,多次做客“周末说法”“法治山东”等法律直播节目现场,公益普法,获众多好评。
业务方向: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公司法、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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