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设局中局 后使法不法
设局人以诱骗形式招徕她人参入赌博,并连续多次大额借给赌资,最终形成巨额欠债;然后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并贿赂有关人员要求将她公公经营的水电站作为欠款冻结,导致法不法。这场乌龙就发生鄂西北秦巴山麓,几年纠纷下来,使民营电站停产两年,几个家庭鸡飞狗跳。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徐虹的女儿刘雨与郭松是“闺蜜”,而刘雨就是当地民间非法聚赌组织者之一。近五年来,刘雨开始邀约郭松参入小赌娱乐,输赢自然;然后逐步转入大的赌局,徐虹还给郭松发工资,要她故意局局必输。刘雨则“慷慨”借郭松给赌资,说叫她随便输。输红了眼的郭松自然来者不拒,一次、两次……只到最后累积到一千多万元的赌债,郭松才认识到是入了徐虹和刘雨的局,每次输的钱都被徐虹和刘雨记于流水账,几年下来早已债台高筑,但已悔之晚矣。
徐虹和刘雨此时目的已达到,便原形毕露。便邀约几个帮手逼着郭松与徐虹签下七百多万的流水欠条,还另要郭松老公贺伟另签下一百一十多万的高利欠条,随后把郭松和贺伟告上法庭,要求竹溪县法院审理归还徐虹和刘雨巨额赌资。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一审认为郭松老公贺伟理应归还徐虹欠款,并冻结贺伟名下的丰溪镇观音岩水电站。而该电站实际经营者是贺伟的父亲贺升林,电站开始经营时贺伟还未婚,只是挂名法人,毕业后也一直没参入经营。
笔者以为,一审法院认定将观音岩电站作为公司财产抵返赌债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存在不公正导向,这会纵容聚赌组织者,扰乱社会、生活和家庭。然后,该电站实际投资经营者为贺升林,不应牵扯到赌资归还一案中来;再则,当时将电站法人挂名给贺伟时还未婚,电站也属于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与婚后郭松没有关系,不能将它用于偿还其赌博借债。一审法院直接依据企业登记内容认定贺伟为实际出资人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最后,观音岩电站实际由桃花山公司出资购买,查明的事实足以推翻企业登记的内容,就应以查明的事实认定桃花山公司为出资人,贺伟只是挂名法人。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上诉人的合理解释,则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贺伟实际出资或者贺伟因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该电站,单纯以企业登记认定所有权归贺伟所有属片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