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吕旭勇,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反映材料。我反映的是我与某亚特种运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相关单位裁定不G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我于1980年12月就职于绍兴市某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汽运公司下属单位),现转制为汽运公司,在1995年12月15日,我与绍兴市某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留职停薪协议,于1997年1月30日绍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我作出除名决定,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某亚特种货物运输公司对我的旷工认定是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我与某亚特种货物运输公司就是达成了订立3年的留职停薪协议,因为某亚特种货物运输公司公司的规定,所以约定一年一签,这一点从协议中也可以推定,我购买出租车后去经营,当年一辆出租车的价格在10多万元,不可能在一年时间内回本的,所以对于我与某亚特种货物运输公司订立三年的留职停薪协议也属情理。而协议到期后,某亚特种货物运输公司也同意给我补办手续,后未见某亚特种货物运输公司与之联系,以为是已经补办了续订手续,所以不存在我故意旷工的行为。
第二、不补签留职停薪协议的过错方也是单位,我在一年到期后去了两次单位补手续,但是单位领导都不在,不知道是不是故意躲避还是为改制做准备,最后一次去单位领导告诉我已经被解除劳动关系了,至始至终单位始终没有告知我去正常上班通知书。最后,我属于留职停薪,没有工资何福利发放,本身也不存在旷工行为。
第三、1995年,跟我一起购买出租车经营的人员有毛某强,沈某国,王某龙,朱某忠,刘某华,罗某泉,王某国等等,他们都是办理的留职停薪。他们这批留职停薪职工都有人通知他们是否续签或拿补偿金,我没有,同一公司不同等对待,有失公正,由于单位的不公平的处理,导致我10多年工龄不能计算,影响了我老年生活的质量。
我为了此事寻求相关单位解决问题,但是跟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不处理,我上诉相关F院,但是一、二审F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单位重新审理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及领导关注我的具体反映请求:
1、请求F院改判撒销除名处理的决定(或无效),同时请求F院出示除名处理的合法程序和处理的原始材料。
2、请求监C委依法依规核查相关工作人员。
3、请求依法恢复我的名誉和一切待遇。
4、请F院出示处理除名的合法程序和处理除名的举证的一切原始笔录,包括邮寄信或送达的凭证。
最后,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也希望主流媒体及社会正义之士关注本案,为普通百姓发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