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詹必成,来自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您们好!在这繁忙的工作节奏中,诚挚地感激您们能够抽出宝贵的时间审阅我的这份反映材料。我要反映的是钟某勇夫妇利用武汉某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未经我和其他股东同意出具虚假资料,导致我和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武汉雄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注册成立,股东钟某勇持股 40%,并为我代持35%(2024鄂01民终13356号《民事P决书》确认35%股权归我所有,并变更到我名下)肖某娜(持股 20%)童某飚5%(由钟某勇代持)。
2024年4月18日、2024年10月14日某勇信息技术公司两次股东会决议均罢免钟某勇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职务,并选举股东肖某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但由于钟某勇拒不交出公司印章,拒不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目前股东肖某娜已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武汉某众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钟某勇是绝对控股股东持股80%,另一股东赵某初持股20%系钟某勇配偶。两人为了谋夺我影院经营权,在我和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武汉市江汉区消防救援D队提出变更申请,将我《公众聚众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行Z许可变更成其配偶武汉某众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名下《公众聚众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行Z许可。
武汉市江汉区消防救援D队根据申请废止了我的《公众聚众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行Z许可。同时做出了(汉消安检字【2024】第0097号)《公众聚众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行Z许可。
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条规,钟某勇及配偶的行为导致我不能合法经营,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钟某勇利用担任某勇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与其配偶恶意串通违背事实,未经我和其他股东同意出具虚假的《变更消防行'Z许可申请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文件,违背公司意志损害公司利益,上述两文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我恳请上级部门及领导关注此案,考虑我的具体反映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钟某勇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出具相关文件更改消防行Z许可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属侵quan行为。
2、请求裁定钟某勇利用职务之便,侵权出具的《变更消防行Z许可申请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无效,撤销其变更申请,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恢复到武汉某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钟某勇夫妇共同承担。
最后,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