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罗承栋,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反映材料。我反映的是与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不服贵州省龙里县F院作出的(2024)黔2*30民初18*1号民事P决的问题。以下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我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龙里县人民F院作出的(2024)黔27*0民初18*1号民事P决:
一、罗承栋自本P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933.74元,违约金246.69元,合计5,180.43 元;
二、驳回某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被告人向人民F院申请原告给恢复小区原地址绿化和回复小区整体规划效果,保证原有绿化面积不能够减少,拆除乱搭乱建房屋。按照售房广告效果图建设小区居住基础环境、加强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被告向人民F院申请原告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或保持保持物业费不变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
我认为“小区电梯超期检验、小区道路安全标识不全、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卫生保洁不到位、督促违建、违停整改不力等物业服务问题及小区共有区域广告收入未公示的问题”是直接侵害我的实实在在的权益。
一审F院认为“上述情形涉及案涉小区所有业主的共同权利,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违约责任”,所有的业主也包括本案我在内,我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通过各个业主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选举产生,小区至今没有选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因为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我的权益被侵害就无法主张就不受法律保护。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卫生保洁不到位卫生差、设施维护不到位、安全标识不全”,这些是物业服务的核心主要内容,我认为如果是基于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不但不能收取服务费,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及退出本小区物业服务。电梯超期检验、小区道路安全标识不全、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这三项本应当由物业公司正常服务履职可避免发生的,反而给小区共同业主包括我在的所有人带潜在人身安全隐患,所以不应当取服务费。
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共有区域广告费用”,我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广告费用已经足够其应当取得的酌情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不到位且服务质量差),如果物业公司认为其收取的“共有区域广告费用”不足其酌情的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已收取的广告费用的举证责任即“将小区共有区域广告收入进行公示”。
二、未经招投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某桂园天麓1号(五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属于贵州某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4条规定,未经招投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无效合同。
2.《前期物业服务备案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合理。
3.我与某泰职业公司在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章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为广东某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资质证号:建1050232。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与中泰职业公司负有连带责任。主合同不违约而从合同则不存在违约行为,前期我已经按照合同缴纳物业费,后期因物业公司广告费未公开、小区绿化被侵占、绿化苗木养护不到位、消防维修保养不到位、电梯维护保养不合格、公共卫生清理不及时等影响我生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所以5%违约金不成立。
4.F院裁定认为我购置房屋成为某桂园凤凰城凤凰湾业主,与某桂园物业公司签订了《某桂园·天麓1号(五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对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均已约定。我不是某桂园凤凰城凤凰湾业主,所以F院认定事实和适用F律错误。
三、新证据
2024年10月31日经过省级12345投诉龙里县消防对高度重视并且派人到现复核,试水视频显示,水压达不到10水柱。
最后,我的具体反映请求如下,希望得到相关部门及领导的认可支持。
1.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龙里县人民F院作出的(2024)黔2*30民初18*1号民事p决书,并依法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违约金由对方承担。
3、减免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33.74元;
同时我也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