抉 择
主人翁的格言——
人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不同的选择。对我而言,命运安排了我的律师之路。一个人的路程,从新阶段起。一定是从一到二,再到三的过程,我不会允许自己一直在原地踏步。
一
安徽省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允节,从记者到律师,一路走来,有仗义有感慨,也有自豪与欣慰,他的律师之路,留下一串跋涉者的脚印。陈允节律师有股“拧劲儿”,这股“拧劲儿”驱使他萌发了追梦的愿望。
在读初中的时候,他就在写作方面展现出文学天赋与潜质,他好奇心强、观察力敏锐、文采出众,这为他进入记者行业打下基础。小时候的他也是这么想的,长大后要当一名记者。不服输精神开始萌发它的作用,内心有目标的人是不会轻易认输与放弃的,他认准了当记者这条路。1994年,淮北市科委牵头,面向黄淮海经济区这片土地,第一家面对农民大众的《大众科技报》创刊,他以优异的成绩应聘,成为一名新闻记者。现在50多岁的陈允节律师在回忆这段往事时说“我觉得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环境并不能决定,实际是自己起决定性的作用。”陈允节,一个从来不服输的人,他认准的事情,就要去做,哪怕别人跟他说不行,他也要去看看到底在哪儿不行。无论什么事情,到了他手上,他就要对这个事情负责,不允许自己的作品是个次品。靠着这种精神和辛勤采写新闻,很快成为报社的骨干记者。在当记者的时候,他时刻保持自己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到比别人更深刻的事物内涵。也正是做记者期间,当地发生多起农民工讨要工资维权难事件,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直接影响他的职业选择。
让他看到了另一种挑战,在等待自己。记者的任务是发现问题,但是对于解决问题,记者却无能为力。正是这种意识引发的思考,改变了他择业的方向。促使他以另一种心态面对社会。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记者和律师的不同,就在于记者只能去发现一个新闻事件或人物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律师,就能实实在在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在他看来,记者是人生的第一步台阶,律师应该就是他人生的第二步台阶。
二
漫长的律师之路,他摸索前行。当律师对他来说,条件得天独厚。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也算科班出身。这是他的履历:1997年7月至2002年 5月 ,在大众科技报社 担任编辑记者。200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担任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4年10月至现在 担任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5年5月,担任淮北市相山区政府法律顾问。
他当律师后,第一次以法律为武器,挽回姐姐被一村民打伤应赔偿的2000多元医药费损失。他记得,那次与一位新闻朋友一起,找到了赵集乡公安部门一位负责人。通过法律据理力争,加上协调、勾通,最终使对方赔偿了姐姐的医药费。
2003年秋,濉溪县五铺乡大辛村一户农民家的1亩多土地,被邻居家因为地边上植树,影响了庄稼生长,造成大幅度减产。农民王允打抱不平,通过关系,找到了律师陈允节。这事儿,他一听就明白,邻居家植树影响那家人的农作物生长,按照相关法律,应去除所植树木,并且需要赔偿损失。陈允节现场调查取证后,通知那家植树的邻居,双方进行协调,达成了刨掉树木,赔偿部分损失的协议。就这样,化解了邻居之间的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多年以来,他一直担任淮北市相山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十余家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相山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相山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员、淮北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淮北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与常务理事、淮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员、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允节,一个勤奋事业、善于思考、敢于铁肩担正义的人。他2002年担任律师,二十多年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共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件。他拿起法律武器,温情的法律援助,挽救了一个又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为一个又一个弱势群体人,伸张了正义。
种某某,出生于2002年8月28日,因被狗咬伤,于2013年8月8日、8月11日在合肥市某医院接受了狂犬病疫苗接种,于2013年8月15日、8月22日在淮北某医院接受了狂犬病疫苗接种,四次接种的狂犬病疫苗均由某公司生产。2013年8月16日晨起,种某某开始出现皮肤红点(紫癜),8月25日晚全身皮肤开始大面积出现紫癜,8月26日到淮北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因病情需要医生建议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随后种某某家长携种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前往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紫癜;于2013年9月9日至9月14日在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待排;于2013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7日再次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2013年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简称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被诊断为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骨髓配型成功后,种某某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继续住院治疗。
出院后,种某某家长就种某某患病情况于2013年9月9日向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山区分中心报告了种某某因接种狂犬疫苗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淮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调查诊断专家组一致认为种某某接种狂犬疫苗应为引发机体免疫异常从而导致罹患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主要因素,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某公司对淮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的调查诊断结论有异议,经某公司申请向淮北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14年5月29日,淮北市医学会作出皖淮北预鉴字【2014】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淮北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后,某公司不服,向安徽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2014年7月18日,安徽省医学会作出皖预鉴【2014】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诉讼过程中,经种某某申请,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种某某因接种人用狂犬疫苗产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人身损害等级进行了鉴定。淮北市医学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皖淮北预鉴字【2015】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后果鉴定意见书》,认定种某某因接种人用狂犬疫苗后出现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之损害后果,其等级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的二级乙等。
种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诉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合肥市某医院、淮北市某医院补偿种某某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802881.99元,残疾生活补助费待伤残等级鉴定后确定,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相山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种某某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补偿费用总计应为778945.11元,扣除已经先予执行的15万元,种某某尚应获得补偿费用631945.11元。宣判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受种人种某某家人的申请后,虽有心提供帮助,但对案件的可能走向颇有顾虑,后经协商,该中心指派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陈允节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此案后,陈允节律师认为,本案应系新型疑难案件,涉及较多当事人利益,法律关系必须理清才是根本。为此,陈允节律师查阅了预防接种疫苗方面的大量材料,并和相关法院进行了沟通,最终以案由“身体权、健康权”成功立案,避免使用“医疗损害责任”案由。陈允节律师还和种某某的家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取得了他们对律师工作的支持,前后调取了41份132页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考虑到种某某治疗的急迫性和家庭的窘迫现状,本律师协调一审法院先予执行15万元作为治疗费用,并对疫苗生产企业某公司销售给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疫苗款项人民币捌拾壹万(810000.00)元进行保全,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做了充分的准备。
案件审理中,围绕争议焦点:一是种某某接种狂犬疫苗后罹患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是否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二是如果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数额;三是合肥市某医院和淮北市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等方面各方争执不下,分歧较大,本律师及时申请专业鉴定,调整代理思路,最终使受援人的绝大部分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这起案件经法律援助后,虽然胜诉,陈允节律师的心情并不平静。
他在感慨,他在思索。预防接种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也是世界各国预防、控制传染疾病的最主要的手段。预防接种总体上是安全的,发生异常反应的概率很低,但并不能绝对排除。毕竟疫苗对于人体毕竟是异物,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有少数接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而其中绝大多数可自愈或一般处理即可。但是,对于极少数受种者来说,却有可能要承受巨大风险和经济损失。但是考虑到预防接种是一项公共卫生措施,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健康,为充分保护到受种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由此规定可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不是单纯的诊疗行为,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那么,不能赔偿如何补偿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对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政府承担,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经调查诊断或者鉴定,接种第二类疫苗被确诊为异常反应的,其补偿费用由接种单位与疫苗生产企业、受种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20日内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补偿数额。经调解,当事人就补偿费用达成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上述规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提供了诉讼救济的可能路径。虽如此,毕竟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接种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补偿案件,以诉讼方式处理在本地区、甚至安徽省都较为少见,无先例可循。因此维权之路颇为不易和漫长。我们希望,国家能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相关规定,明确补偿标准和项目,而不能一直让各个省、市、自治区单独制定,这极易造成补偿方面的不均衡和不公平,也无形中对受种者的维权造成一定的障碍。本案最后的妥善处理,既有效的维护了种某某作为受援人和接种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本地区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参考。特别要说明的是,在办理这起案件当中,我深切的感受到法援律师必须有一颗报效社会的公益心,不怕吃苦、不怕麻烦,才能细致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帮助困难群体在维权的道路上步子迈得更大更稳。
尾 声
作者同时阅读了陈允节律师法律援助的另外几个案件。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原属于濉溪县)农民桑某某,在濉溪县法院放火案、淮北市某煤矿工人葛某某雇凶致死人命案、某林民营企业污染,淮北市某某局调查材料与事实相悖,违规处罚民营企业污染案。这些案件,在陈允节律师的法律援助下。市、县(区)两级法院都给予了比较公平合理的判决。法律援助的温馨,像春风一样,温暖着社会,温暖着人心,温暖着那些需要正义支持的弱势群体人。
【作者简介】
耿德亮,(笔名)顽石,字,窥皓,别号,山野居士。作家,诗人。在中央、省、市级报刊、杂志,网络平台,发表人物通讯、故事、小说、散文、杂文、评论文章、新诗及古风诗、散文诗等作品,系安徽省散文家协会会员、安徽省诗词学会会员、淮北市作家协会会员。
总社长:墨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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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墨痕
执行总编:禾乃
名誉总编:纤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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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部长:建国
总顾问:谷未黄 三色堇
文学总顾问:雪野 李明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