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认定赔偿比例不合理,来自江苏戴先生的经历
我是戴文华,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反映材料。我反映的是在交通事故中,相关单位认定赔偿比例不合理,适用F律错误的问题。
2014年10月5日,王某平醉酒后驾驶苏L37322(所有人王某平,在丹阳人保投保交强及商三100万,有不计免赔)小型普通客车。
沿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工业园路由西向东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文华汽修店”西侧交叉路口时,因避让在该路口内同方向右转弯的朱某庭驾驶的苏L61*06(车主陈某叶)小型普通客车,撞上同方向许某驾驶的丹27*888电动自行车,随后又撞上同方向我停放在道路南侧路边的苏LHQ8*8(所有人黄某梅)小型轿车。
致使苏LHQ8*8小型轿车撞上皖LFE*69(所有人孙某锋)小型轿车,造成四车受损。
王某平和徐某(均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丹阳市GA局交通J察相关单位认定:王某平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庭和我均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经我多次申诉原P定再审检查建议【再审检查建议是JC院发的】至今仍未纠正醉驾主责王某某承担6/18,朱某某承担4/18,我实际承担8/18,次责方我承担的赔偿比醉酒主责方还要多
我认为王某平属于醉酒驾驶状态,应按照X事F罪后必须承担附带民事赔偿。
从一审到终审,所有P决裁定均对我提交的证据不采纳。我认为,由于相关单位适用F律错误,认定赔偿比例不合理。经我多次申诉原P定再审检查建议至今,我多次上述相关单位,但是均被驳回。
最后,我恳请上级相关单位重新审理此案,要求相关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追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咨询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也希望社会主流媒体及社会正义之士,伸以援手帮助普通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