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董少谋
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但裁判理由造成其不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我国民訴法僅有上訴的形式條件,而无所謂的“上訴利益”之規定。如果“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而判項(裁判主文)沒有錯,可以依《民訴法》第177条第二項規定“变更”原判決理由中的不利益部分。這“変更”二字是2012年修法時專門為解決神一樣的法官(認定事實錯誤或适用法律錯誤而判項沒有問題)的神判決而規定的。你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好好学習最基本的民訴法,不去适用最基本的法條,卻從書本中找个“上訴利益”的概念,以顯擺。(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裁判要旨: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但如果裁判理由影响当事人利益的,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关于武昌城环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可否提起上诉的问题。本案一审原告为国通信托公司,一审判决为驳回国通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武昌城环公司对一审的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对于其中的部分裁判理由有异议并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但是本案中,一审判决驳回国通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武汉缤购城置业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需要解除现有保全措施。武昌城环公司作为武汉缤购城置业公司的债权人,其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是否具有消费者期待权,会影响到其之后在破产程序中权利顺位的认定,故其对于一审判决就“武昌城环公司是否具有消费者期待权”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