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卡者,胡乱作为也。蓝田老爷向以“马卡”著名。出自与人判案,中分碌碡,为后人谈间笑资耳。
为梳理汤峪川的历史发展脉络,需查阅清朝各种县志。不料余于计算人均耕地面积时,竟发现蓝田人口数据,竟也作伪。
老爷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何乃为谋政绩,浮夸丁数,荼毒生民?马卡至此,不亦过乎?
一、 康熙七年前时民户丁数的作伪数据
为征收税赋,统计土地和人口,是历朝历代要进行的首要大事。清代是从顺治帝开始统计土地和人口的。雍正《蓝田县志》,于雍正七年开始编撰,十三年刊印。其中的《田赋志》记录了康熙年间的土地和人丁数据,以后各朝征收赋税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雍正《蓝田县志》记载的民田总数为4746顷50亩,称之为民田的原额数。这是清代蓝田最早用来征收田税的民田基数。我认为它是康熙七年以前的数字。理由如下:
清代对于农民田赋、丁税和徭役三种赋税形式。康熙五十一年后,宣布将康熙五十年的丁数作为固定之数(称为原额丁数)征收丁税,以后滋生新丁不再加税,到了雍正元年,又在全国摊丁入亩,将该年的丁税数摊到以后的民田亩数中,二者合并,单独征收田税,不再征取丁税。同时征收田税时,用上面原额民田数扣除朝廷明旨豁免的田亩数以后,剩下的部分(称之为实在数)征收田税。
那么康熙五十年蓝田原额丁数是多少呢?根据以后的历代县志,这个数字是95997,在雍正元年全国推行摊丁入亩时,它减除了逸亡丁数14797后,余下的实在丁数是81200,将其对应的丁银摊入田亩中。同时用来征税田税的田亩基数也不是上面所说的最早原额民田数,而是扣除了康熙八年豁免的山野河崩荒芜地303顷2亩后的余额数,即实在数4443顷47亩有余。
因此,4746顷50亩,这个以后历代作为征税基础的原额民田数,一定是康熙七年以前的数据。相对于嘉靖四十一年,蓝田仅仅民田就是明朝官民田亩总数的二倍有余(民田之外尚有屯田和更名田),田亩大大增加了。
那么,康熙七年以前用来征收丁税的丁数又是多少呢?雍正《蓝田县志》给出了数据,为71750,这是蓝田最早的人口统计数据。注意,这是用来服徭役的,界于16岁至59岁的男丁数据,不是民户的全部人口数。
有人计算过,清代全部人口和丁的比例关系是4:1或者5:1。这个数据我认为是合理的。牛兆濂编撰的民国《蓝田县志》表列了民国二十年清乡局对蓝田的户、人和丁数的调查数为:户58,212,口265944,壮丁52306人。口和丁的比例恰好是5比1略为有余一点。
那么,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康熙七年前的民户的全部人口应该为358751。这个数据竟超过了同治年间的人口统计数。人所共知,在乾隆年间,中国人口得到了大的增长。增长前的人口如何能超过增长后的人口呢?
将对应的民田总数4746顷50亩按此人口数平均,人均民田1.3亩左右。这在当时也是不成立的。
中国农业出版社在1995年出版了一部多人合著的关于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的著作《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著作中将1石折合成140斤。书中最终得出结论说,北方省份除了东北地区亩产量略高,为2.39石,山东、河南、甘肃都在1石上下,河北、山西、陕西等省甚至低于1石,除了北方有些地区一年两熟(五月收麦后种玉米,八月再收一季,而南方的双季稻当时并不普遍),造成地力下降,也与有些地区地薄、水源条件差等有关。
假定1石为140斤,那么按1.3亩的人均耕地计算,人均粮食产量182斤。这其中还要扣除政府田赋、丁税。非自耕农还要交租金。我们假定这些扣除项目都不存在,也不能满足人均口粮。
人均口粮,按照清人常说的“日食一升”,即大约1斤算,一年也得365斤。等而次之,要达四川人所说 “不饱不饥三石谷”,也远远不足。按上述一亩一石140斤假定,要满足常人日食之需,人均耕地需2亩半左右,何况产量低于一亩一石呢。
嘉道年间的人口专家洪吉亮曾说,“一人之身,岁得四亩便可以得生计矣”。这适用于两湖、四川、江西、安徽等地。北方粮食产量普遍低于南方,特别是陕西属于西北,粮食产量更低。
以上说明以一年一熟为前提,在康熙年间,北方就是一年一熟,所以,康熙才在北京试种水稻。一年一熟,亩产又低,人均1.3亩如何得活?
1949年,全县耕地873106.43亩,人均耕地尚有2.511亩,何况清代康熙年间呢。
总而言之,康熙七年前蓝田的丁数是浮夸的,目的就是为显示政绩,多征税银。
二、清代其他年间的人口数据的作伪
1.康熙五十年的数据
如上面所述,康熙五十年时,民田总数未变,仍是4746顷50亩,但丁数上升到了95997口,按照人丁5比1 的比例,总人口上升到了479985。这个数据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64年的人口总数(412138),人均耕地下降到了0.99亩。
2.雍正元年的数据
雍正元年全国推行摊丁入亩,雍正《蓝田县志》所记录的民田总额,因为扣除了康熙八年豁免掉的山野河崩荒芜地303顷2亩多,实在地减少为4443顷47亩有余。税银摊入田亩的丁数减除了雍正七年前逃亡的丁数14797. 实在丁数为81200,计算出总人口后,人均耕地为1.09亩。
3.嘉庆元年的数据
撰于嘉庆元年的嘉庆《蓝田县志》中,民田总额扣除了经康熙到乾隆年间豁免的山野河崩荒芜地304顷27亩多,又除去乾隆五十年孝义厅土地2顷23亩多,实在4439顷99亩有余,仍按雍正七年的丁数81200,在地亩中摊入丁银。
嘉庆《蓝田县志》还记录了屯田和更名田及其人口数据。
屯田2047顷20亩。此为康熙七年数据。嘉庆年间新丈量出屯田实为2831顷88亩,除去豁免的荒地、改隶在府县厅地、节年开垦复熟地以及接受各州县地,实在2047顷88亩有余。屯户4900户,丁27624。这个丁数明显偏大,平均每户5-6个男丁,这明显是不可能的。用屯田总数除以人丁数27624,平均数7.41亩。
自从乾隆七年后,清代的人口登记方式发生了变化,由统计丁数改为了统计人口总数。很明显,27624应该是屯户人口总数,而不是丁数。
再看更名田及其人口数据。康熙年间更名田为79顷38亩,后历朝豁免后,嘉庆元年实在数77顷34亩。更名户672户,口1093。平均每户一人多。很明显这是不可能的。如果理解为丁,则人口为5465,人均1.4亩,不能理解。
4.道光十九年的数据
光绪《蓝田县志》记录了道光十九年的地、人数据,亦为牛兆濂民国《蓝田县志》所收录。
⑴民田和民户
在嘉庆元年的基础上,扣除了嘉庆十四年和道光三、四、十八各年豁免的冲没地20顷56亩,实在数4419顷42亩。仍按雍正元年的数据81200,将丁银摊入地亩。
但牛志记载道光十九年民户20515户,丁91478口。这个丁数当然比雍正元年多,看起来很合理,但平均每户4-5个丁,明显不可能。按道理这个丁数应该是人口数。进行平均,人均耕地为4.83亩,正常。
⑵屯田和屯户
在嘉庆元年的基础上,除去豁免的荒地,改隶在府县厅地,节年开垦复熟地以及接受各州县地20顷56亩有余,实在数2041顷51亩多。屯户4900户,丁47771。这个丁依然应该是人口数。人均4.27亩,正常。
⑶更名田和更户
更名田实在数保持嘉庆元年数据不变,为77顷34亩。更户772户,丁3425。这里的丁数应该为人口数,平均后人均占地2.25亩。
5.同治十三年的统计数据。
户总数为35137,男女口数为184437,很明显,这个数据包括民户、屯户和更名户全部人口。户均人口为5口有余,正常。人均耕地我计算过,3.53亩,正常。
综上所述,在乾隆七年以前,清政府只统计丁数,而蓝田的丁数作伪,其实质就是向民间多征丁银。明可谓作伪,实乃作恶。雍正元年摊丁入亩,则将过多的丁银摊入了田亩。乾隆七年后,清廷开始统计人口,但在同治十三年以前,蓝田志书上却将实际的人口总数写作丁数,以便从字面上同前面浮夸的丁数相衔接。
时间已过数百年,余后进之人耳,今能指其讹误。前人修志,与康熙年间去时尚浅,何以不明此理?究其原因,历代县志都是县令领衔,人口数涉及朝廷钱粮和本人政绩,一旦明其谬误,则前人不悦,上下不宁!又何必去翻旧案,自招其祸?于是将错就错,因因相袭,甚至官官相卫,有意遮掩,全不以生民为念。
今人读史,如不辨就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可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