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万物,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可就是有些人偏偏爱占小便宜,法律意识淡薄,趁机哄抢他人财物,认为不抢白不抢,白抢谁不抢,殊不知,此种行为已触犯法律!

典型案例
9月8日10时许,赵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辖区多名群众不听劝阻,到牡丹基地哄抢牡丹根。接到报警后,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当场抓获两名违法行为人。经民警调查,赵村镇凡村牡丹基地里,牡丹公司员工驾驶拖拉机犁地复耕,收割、捡拾地里的牡丹根,但附近多名村民不听劝阻,趁机哄抢地里尚未捡拾完的牡丹根。
目前,被抓的两名村民因涉嫌哄抢已被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正在对其他违法行为人实施抓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洛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