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虽然在形式上看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但是惩罚并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已,通过刑罚惩罚这种手段,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这里所说的不再犯罪,包括了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两种情况:
(1)主动不再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受到刑罚的惩罚之后,在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的基础上,比较清楚地认识了自己犯罪的根源及危害性,痛恨自己的犯罪行为,树立学法、知法、守法的信心,决心以后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自觉守法。
(2)被动不再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受到刑罚的惩罚之后,对自己的罪行虽然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但知道犯罪的必然结果就是刑罚的惩罚,而刑罚的惩罚意味着人身自由或者某种权益被剥夺、被限制,这当然是其所不情愿的,为了不再受到刑罚的惩罚,以后不敢再去犯罪。
(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不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
审判机关通过对犯罪人判处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是用具体、实际的案例告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凡是犯了罪的人都不能逃脱刑罚的惩罚。而刑罚的惩罚意味着人身自由或者某种权益的被剥夺、被限制,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这种社会舆论的压力,能够促使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及早醒悟,消除犯罪念头,也就是使那些在犯罪与不犯罪之间摇摆不定的人在这种压力之下最终选择不犯罪,以免受刑罚之苦。这样的结果使审判机关对犯罪人的刑罚个别惩罚变成了对所有不稳定分子的威慑、抑制和教育,使有些可能发生的犯罪消灭在尚未发生的萌芽状态,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法制教育
除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之外,刑罚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的结果是什么。通过这种具体而生动的法制教育,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敢于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罚的这一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预防犯罪来说,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都积极地防范犯罪,使犯罪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才能使社会秩序的安定得到维护。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罚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并不属于刑罚目的中一般预防的范畴,而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预防犯罪这一目的的两个不同方面,二者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只有使这两种预防措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犯罪的工作,才能全面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