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我县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该类问题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洛宁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现将意见稿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
二、公示渠道
洛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luoning.gov.cn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邮寄地址:
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中段南侧
2、电子邮箱:
lnxbdcdjj@163.com
3、咨询电话:
0379-66235269
(请在信封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字样)
热忱期待广大热心市民和社会各界建言献策。

关于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
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处理我县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该类问题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处理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单位职工家属楼、个人自建房等,不含已经列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的房屋和小产权房。
二、解决办法
(一)划拨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补办出让手续问题
1. 划拨土地上已登记的房屋补办出让手续,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签订出让合同,按本方案确定的缴纳标准直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分摊或者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
2. 房屋已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但有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再办理土地登记,依据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确定土地用途办理;房屋已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也无权属来源依据资料,宗地权属界限清晰,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按实际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登记时在“附记”栏中记载。
3. 登记的房屋为住宅,占用土地规划为办公、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住宅用地的,按照住宅对应的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并在“附记”栏中记载。
(二)未办理房屋登记项目补办手续问题
因规划、竣工手续不完善,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不动产,需要完善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凭税费等相关资料证明申请不动产登记。
1. 能够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的,应当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条件的,在符合规划和质量、消防安全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相关认定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证明资料。
2. 工程建设资料完善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现状进行联合验收和竣工备案;工程建设资料不完善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出具鉴定合格报告,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后,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资料。
3. 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申请办理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但有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的,不再办理土地登记,依据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用途办理;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也无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实际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登记时在“附记”栏中记载。
4. 土地为划拨取得的,在申请登记前,需按照本方案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三)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问题
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的,不再补办规划、竣工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凭相关资料、交款票据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1. 单元楼未办理首次登记,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登记时,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申请办理登记。
2. 房屋已办理登记,但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或因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3. 土地为划拨取得的,在申请登记前,需按照本方案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四)建设主体和当事人灭失(注销)、失联问题
因建设主体当事人灭失(注销)、失联,申请人办理登记时,持相关证明资料在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标准
1. 个人独院住宅(自建房)因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转让方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取得土地证当年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2.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回或公告作废。土地分摊面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计算,缴纳标准为现行土地基准地价的100%。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