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庞渊,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反映材料。我反映的是我合同协议购买生猪,被对方认定Z骗的问题。多次反馈无果,为求正名,特将事情经历叙述如下。
2012年12月份,经朱某介绍,我通过电话与河南省尉氏县的杨某口头达成了购销生猪的协议,并约定货到第二天付清全部货款。
2012年12月7、8日至26日杨某将生猪陆续运送至四川省南充市,我通过转账方式于2012年12月9日至12月28日向杨某付款460余万元。2013年1月4日经双方算账后,我支付杨某现金16.18万元,剩余105万元按照要求出具了借条。
2013年2月2日我以转账方式向杨小六付款5万元,剩余100万元未支付。
因2013年7月29日我与妻子田某香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债务346万元,田某香偿还 200万元,庞渊偿还146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企业全部归田某香所有。
杨某以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到货物后用逃匿的方式,以合同诈骗Z起诉相关F院,追究我的责任。
在开屠宰场,由于其它原因我被Y坐L5年多,2018年12月21日,相关单位撤销原判并宣告我W罪。2018年12月24日被无z释放,目前现正在申请国家p偿,会尽快偿还给对方。
恳请相关单位及领导关注此情况,第一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第二追究原告对我的诬G陷害责任, 第三国家p偿没有赔到位,第四要赔偿我的相关损失。
最后,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同时也希望相关媒体及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为我们普通百姓发声,维护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