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是法治规律的集中体现,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在司法领域的特殊形式,是国家治理规律的具体展开。在我国的语境下,司法规律指的是“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司法权运行规律”。
通常,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概括司法规律,把司法规律分为根本规律和基本规律:
(1)司法根本规律是司法权独立运行。司法权既是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司法权运行既有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殊规律。其最显著的特殊规律就是司法权运行(行使)的独立性。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是最根本最普遍的司法规律。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中共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都明确规定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2)司法基本规律包括:
A.权责统一,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B.权力制约,即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C.公开公正,即公开透明、维护社会公平;
D.尊重程序,即程序公正合理,遵循正当程序;
E.裁判终局,即裁决效力具有至上性和终结性。
F.此外,法官(断案)中立、律师(执业)自由也常常被视为司法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