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概说:
(一)“宽”的含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应当理解为宽缓,即对那些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人,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他们适用较为宽缓的处罚。
所谓较为宽缓的处罚,就是不能对轻罪重判,轻罪重判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即使罪行严重但同时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的,也应当在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具体些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应当包括四种情形:
(1)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2)在刑罚裁量中的轻刑化
(3)在刑罚适用中的非监禁化
(4)在诉讼程序中的非司法化
(二)“严”的含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严格和严厉,即对所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理,绝不能使任何犯罪人逃避刑罚的处罚。
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只有做到有罪必究、有罪必罚,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重点,主要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者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刑事立法上的“严”;(2)刑事司法中的“严”;(3)刑事执行中的“严”。
(三)“相济”的含义
当我们讲到“宽”和“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精神实质。
“宽”绝不是宽大无边,法外施恩,“严”也绝不是无限拔高,一味重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应是指“宽”和“严”必须做到相辅相成、相互协调、准确适度。“宽”是相对于“严”而言的,没有“严”也无所谓“宽”。“严”是“宽”的前提和基础,“宽”是“严”的对应性,结果只有把“宽”与“严”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是真正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谛。
“宽”和“严”二者要做到“相济”,就必须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不枉不纵。只有这样,才能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实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中的贯彻:
(一)树立正确的刑罚裁量理念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基础
各种不同的犯罪应当受到各种不同的处罚,刑罚裁量就是要确定犯罪人究竟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给予严惩,否则就是姑息养奸,放纵犯罪;对轻微的刑事犯罪应当给予较为宽缓的处理,即使对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的,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必须坚决反对和防止重刑主义思想。
法官在进行刑罚裁量活动的时候,应当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刑罚裁量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就要求法官的头脑中应树立正确的刑罚裁量理念。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刑罚裁量理念,才能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活动中切实得到贯彻。
(二)准确运用刑罚裁量的情节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环节
在刑罚裁量活动中,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因素。刑法对犯罪情节规定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在运用这些不同情节对犯罪人量刑时,不能简单地按照刑法条文对号入座。不同犯罪人的不同犯罪情节永远表现为动态模式,刑罚裁量也应当随着犯罪情节进行动态跟踪,使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轻重与其所犯的罪行轻重相适应。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执法者的法制理念和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执法者不仅要全面把握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情节,而且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运用这些犯罪情节进行刑罚裁量。
(三)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中具体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项原则的、指导性的刑事政策,而刑罚裁量是一项具体的、操作性的司法活动,必须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活动中得到贯彻,这就要求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中具体化,这种具体化表现为严格区分各种界限。这些不同界限的区分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中的具体化,把握了这些界限,就能够做到在刑罚裁量活动中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是依法办案。超越法律之外去体现“宽”或者“严”,都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身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