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古代中外刑法或刑事司法实践中,曾存在把人类以外之物作为犯罪主体,刑及禽兽、昆虫,罚及风雨、物品,并对尸体施以鞭尸、戮尸之刑的情况。这是由古代刑法的刑罚威慑目的所决定的,而且与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客观结果原则、株连原则及古代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在近现代各国刑法中,随着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确立和立法者认识水平的提高,较为普遍地将自然现象、动植物、物品和尸体排除在犯罪主体的范围之外,认为犯罪主体只限于有生命的人。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备的,其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因此,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