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一)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
(1)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是一个“执法者”,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法定职权范围,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又干净彻底。
(2)国家暴力机器组成部分的性质决定公安机关是一个“强制者”。当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相当威胁时,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门机关必须及时迅速处置,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果断有力。
(3)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时刻做坚定的“执行者”。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者打着法律旗帜维护个人权益时又作出一些违法的行为,既可以认为这是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形成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也可以认为少数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在其中兴风作浪、挑拨离间,更应当警惕的是国内外反动势力借助群体性事件达到其政治阴谋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委的命令决定,坚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团结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健全和完善正常的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舒缓由利益分化和冲突引起的公众焦虑情绪。要正确认识公安机关给群众多提供一个诉求渠道,就可能减少一个不安定因素,甚至避免一场群体性事件。要继续畅通公安信访渠道,广泛开辟局长信箱、110热线等渠道,坚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及时化解矛盾
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改革调整、贫富分化、腐败问题、城建拆迁、企业改制、待遇不公等宏观原因,也有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原因。从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一些矛盾原本可以得到很好解决,但有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引起了群众不满。
预防群体性事件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根本是党和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应当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着眼于事件的预防。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都要把解决社会矛盾作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切实实地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公安机关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基层、放在平时、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和及时把握社会动态上,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和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不稳定苗头,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