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贤思齐法律课程之立法特征/王天媛
试论立法的特征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国家机关是由许多不同职能、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专门机关构成的一个体系,并非这个体系中的所有机关都有权立法,只有其中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这些特定的机关被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政治的核心在于权力,立法职权则是其中至高无上的权力。立法既是政治权力的重要彰显,也是现固政治权力的关键途径。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其职权立法:
(1)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进行立法。
(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进行立法。
(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进行立法。
(4)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进行立法。
(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进行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惯常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严格遵守合理的法定的立法程序是立法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标志,也是法律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保证。立法程序的内容在不同时代和国情下有较大差别。
(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就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立法技术,在不同国家存在一定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随着法律尤其是制定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立法技术的重要性愈益突出;随着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的发展,立法技术已经成为立法主体和法学家更为重视的问题。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解释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1)所谓制定法,是指立法主体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2)所谓认可法,是指立法主体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3)所谓修改法、解释法和废止法,则是指立法主体变更或解释现行法的活动,宣布规范性法律文件废止失效,对年久不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