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文/王天媛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伟大功绩,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
(2)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也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基于同样的或相似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律制度之间会有很多差别,为什么几个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虽然就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同样的,但它们的法律却可能存在着千差万别的情况,也就不能完全解释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法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3)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依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