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文/天媛
(一)物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它可以是天然物,如土地、河流、树木,也可以是生产物,如电视机、计算机、汽车、飞机;可以是实物,如房屋、电冰箱,也可以是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股票、债券。
以物是否允许流通以及流通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非流通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以及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等属于非流通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民间收藏文物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二)人身、人格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于现代法律相当重视对人身和人格的保护,因而人身和人格成为许多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和人格权指向的客体;
(2)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指向的客体。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智力成果通常也要以一定的物(如纸张、胶片、磁盘等)为载体存在,但其价值并不在于物质载体本身,而在于物质载体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因素。
同时,智力成果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它是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构成许多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行为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着特定的行为建立起来的。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五)信息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互联网的扩展和数码存储技术的发展,信息在法律关系客体中的地位将愈加重要。
(六)其他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无限多样,而且不断发展更新,除了上述五类主要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国家权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充当着客体。另外,在一定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是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