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A.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以从事生产、流通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C.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
D.机关,是指执行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也视为机关。
E.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有人提出,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一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的犯罪
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体现形式。所谓“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如企业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
如果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授权擅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除非事后得到单位认可,否则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另外,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必须在实质意义上是合法的单位。如果单位的设立是为了实施加罪或者主要为了实施犯罪,那么也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刑法分则性条文,包括刑法分则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主要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中,具体罪种约有一百二十种。这些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处以刑罚;
(2)转嫁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3)代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转嫁制和代罚制可统称为单罚制。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规范)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