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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是实体性的,还是观念性的
――与《美学》编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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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豪生 尚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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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有利于本世纪的高校教材建设,文章对“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美学》中的两个基本观点提出商榷和探讨:一是“审美对象”是否是“非实体性”的;二是美是否是一种“特殊的人生境界”。
【关键词】 美学;基本观点;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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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是由教育部高教司组织编写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编者们在编著过程中付出艰辛的劳动,对美学课程的内容作了可贵的探索和全面的论述,使之富有新颖性和系统性。笔者本着学习和探讨的态度,对教材中的两个基本观点提出商榷,以求教于编者和读者。
一、“审美对象”是“非实体性”的吗?
编者认为:“审美主体与对象只存在于审美活动中”,“在审美活动之前或在审美活动之外既不存在抽象的审美主体,也无所谓抽象的审美对象”。而“把美看成是一个先于审美活动而存在的实体”,“这完全是一种理论的虚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因此,编者明确提出:“审美对象”具有“非实体性”。
那么“审美对象”是什么呢?编者说:“审美对象”“并不直接地等于”“感性客体”。“审美对象不仅不是一种物质实体,而且它也不是精神性的实体。它只是物质与精神、客观与主观相互渗透从而溶铸成的一种独特意象,审美对象就存在审美主体对具备一定审美价值属性的客观事物独特的观照和体验之中”,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新的精神客体”。这就表述得非常明白了:即编者认为审美对象是一种主客观所溶铸的“意象”、所具有的“体验”、所“统一”的“新的精神客体”。因此,审美对象就当然不是“感性客体”、“物质实体”,它具有“非实体性”。编者还说:“广义的美,不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观念。”“是一种纯粹性的观念。”美既然是一种“观念”,一种“纯粹性的观念”,那么,也就无所谓“实体性”的审美对象了。
这种观点貌似新颖,实际上却是朱光潜先生的旧说新版。朱先生在他的《文艺心理学》等著作中早就说过:“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它在心与物的关系上。”又说:“如果把‘美’下一个定义,我们可以说,美是客观方面某些事物、性质和形状适合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特质。”同“美就是情趣意象化或意象情趣化时心中所觉到的‘恰好’的快感”。“美的对象是‘物的形象’而不是物本身。‘物的形象’是‘物’在人的现实的主观条件(如意识形态、情趣等)的影响下又反映于人的意识的结果,所以只是一种知识形式”,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凡是美都要经过心灵的创造。”这就不难看出,编者的观点和朱先生的观点十分一致,都把美看作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心灵的创造”的主观意识中的“形象”、“意象”、“快感”、“知识方式”、“体验”、“精神客体”。但是对于这种观点,朱先生却曾经作过自我否定:“我花了万余言,绕来绕去终于没有跳出克罗齐的主观唯心论的掌心。”笔者认为朱先生的这种自我否定是对的。因为朱先生的观点,貌似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反对了“主客二分”,实际上是否定和无视主观与客观的区分,否定主客观决定被决定、反映被反映的关系,取消美的客观实在性,把美视为“知识形式”、“快感”,即把美视为主体意识,视为主体意识的结果与产物、美感的结果与产物,不自觉地陷入主观唯心论。教材编著把美视为“意象”、“体验”、“精神客体”,否定美的事物、美的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实体性”,把美混同于“美感”,实际上同样是假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反对“主客二分”之名,否定与无视主观与客观的区分,否定主客观决定被决定、反映被反映的关系,把美看作为主观意识的结果与产物、美感的结果与产物,看作为心灵的创造物,而陷入主观唯心论。但教材的观点也有与朱先生的观点的不同之处,那就是编者一再明确地提出美是“观念”、“纯粹性的观念”,即把美直接地视为人的主观观念和美感。这就表明编者主张“主客观统一”是假,而宣扬美是主观观念是真。
美的事物、美的对象是第一性的客观实在、“实体”,还是第二性的“意象”、“体验”、“精神”,即心灵的创造物,这是一个哲学、美学的基本问题。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亦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这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美学的基本问题。马克思指出:人们的意识(含审美意识)“都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列宁也说:“没有被反映者,就不能有反映,被反映者是不依赖于反映者而存在的。”毛泽东直接指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美”。这些论述都说明美的事物和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实体”,是不以人的“审美活动”为转移的,即不以人的意志、人的主观好恶、人的感觉判断为转移的,是人们的美感、审美意识产生的本原。所以绝不能把物质实体的美与由此产生的作为美感的“意象”、“体验”、“精神”混同。我国古代的《淮南子》曾说:“美之所在,虽污辱世不能贱;恶之所在,虽高隆世不能贵。”古人的话也同样说明美的事物、美的对象具有不以人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古人的论述,立足于客观存在的普遍事实,绝非是“理论的虚构”,也绝非是“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而是坚持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编者为了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还引用了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一些论述。如:“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注:编者在引用这段话时省去了“从主体方面来看”)马克思这句话讲的是:欣赏音乐,审美主体需要有欣赏音乐的能力――“音乐感的耳朵”,而这种“音乐感”――欣赏音乐的能力,只有在欣赏音乐中才能培养和形成:“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这明明阐明的是美感产生的条件,美感能力的养成。而且马克思在此指明美的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实体性”,即为“实体”存在的审美“对象”的“最美的音乐”。马克思在此还指明他讲的是审美“主体”。但编者却有意省略“从主体方面来看”这七个表意十分重要的字,并作评论道:它“充分说明美作为对象并不存在于审美活动之外,它就具体地生成并存在于审美活动之中。”显然,编者把马克思所阐明的美感的生成解释为美的生成,把马克思指明的审美“主体”解释成审美“对象”,把马克思指明的美的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实体性”予以漠视和否定。很清楚,编者想引用马克思的话来证实自己的审美对象的“非实体性”、非客观实在性的观点,可结果却恰恰相反,不但没有从中找到理论依据,而且使读者看出引用经典的不严肃性。
二、“美是一种特殊的人生境界”吗?
编者在《美学》教材中说:“广的美是一种特殊的人生境界。”并在书前的“内容简介”与书的《后记》中都强调指出:“全书贯穿了”“‘广义的美是一种特殊的人生境界’的主旨。”可见这一观点在整个教材中的重要性。那么何谓“特殊”呢?编者说:“审美境界却不同于一般的人生境界,它可以说是对人生境界的一种诗意的提升和凝聚,也可以说是一种诗化了的人生境界。”由此可知,编者所认为的美即是一种“诗化了的人生境界”。笔者认为不管是“特殊的人生境界”,还是“诗化了的人生境界”,作为对美的看法或定义都缺乏说服力,或者说都不能经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生活经验的检验。爱因斯坦说,真理是能经受经验的检验的。人是具体的人,不是抽象的人。具体的人是有时代性、民族性的,在阶级社会中还带有阶级性。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代、民族、阶级的影响。比如,当今社会有人以贪污受贿、吸毒贩毒、打砸抢抄、偷扒拐骗、杀人放火等为其追求的人生境界,以达到损人利己、满足私欲为乐。德国的某些右翼人士以复归法西斯侵略行径为荣。日本政界也有少数人以参拜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犯亡灵为富有“深意”。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但他们向往和追求的这种人生境界,是美的吗?富有诗意吗?在艺术界也有这种情况,有人在作品中公开宣扬:“美的东西只有与死亡、绝望甚至是罪恶联系在一起,才是可靠的美。”因此,他们热衷于在作品中描写和欣赏酗酒吸毒、出卖肉体等。人们在这样的“人生境界”中生活生存,是什么样的“诗意”和“诗化”的境界?难道也是美的吗?据报刊称,有一种所谓“行为艺术”,自以为美,更表现出一种离奇的“境界”。比如,在流血的胳膊上栽树;吞吃烤焦的女婴;让被缝在牛肚子里的男性裸体再生等。难道这样的境界也是美的境界,也是发现了诗意而“诗化”了的“人生境界”?笔者认为作为定义必须力求准确、恰当和鲜明,可上述美的定义却比较模糊、笼统,可以让人随意解释,因而经不起社会实践、生活经验和艺术实际的检验。用这样抽象而模糊的观点去指导人们的审美活动和文艺创作,是难以达到理想的目的的。这恐怕也是有违于编者的初衷的。因为教材也想对这个定义尽力加以界定,曾作过说明与解释。例如,教材中就有过这样的话:“各个人对于人生的了解多不相同,因此,人生的境界便有分别。”又说:“就人生境界而言,有的人蝇营狗苟,有的人勇猛精进。然而最高的人生境界是超越了小我、进入了大我的境界,是自我与世界合一,把握了生活的真谛,体会到万物的滋养,把握到世界化生之‘道’的境界。”还特意指出:“当人的存在进入冯友兰先生所谓的天地境界时,已与审美境界相互沟通了。”不难看出,这里堆砌了不少比较模糊的名词和概念,什么“生活的真谛”、“万物的滋养”、“世界化生之‘道’”、“天地境界”等。这些名词和概念既令人难以理解,又容易使不同的人作出不同的解释,因而很难说明“特殊的人生境界”、“诗化了的人生境界”为何物。在这种比较模糊的解释中,人们每日每时所进行的审美活动都被神秘化了。审美被解释成为什么“世界化生之‘道’”、“天地境界”,简单令他们无法理解、无法涉足。审美就这样被提升到并被局限于少数特异的人物活动的殿堂。这样的观点既不符合人们经常开展的审美实践活动的实际,也无益于指导人们审美活动的开展,只能使他们在如此神秘的审美活动前望而却步。教材中甚至还说:“境界”“是投入、忘我的体验”。即把“人生境界”理解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心理活动,更显示出其观点的神秘色彩和先验性质。
本来美学的某些基本问题还是一时难解的理论之谜,存在着观点、意见的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作为高校“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的《美学》,是向广大学生传授美学基本原理的依据,就必须力求其观点的科学性和鲜明性,力求其观点能经受起实践的检验。以这个目的为出发点,故不揣浅陋,提出以上商榷意见,供编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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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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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邹豪生(1938-),男,湖南双峰人,邵阳学院中文系教授。
尚延龄(1937-),男,河南南阳人,河西学院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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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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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径文学社肖殿群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