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倩 南京刑辩与合规律师
2024-06-17 江苏

对于企业单方做出的调岗或调整工作地点等安排,劳动者能否拒绝?若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能否获得赔偿或补偿?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既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应有之义,但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其职业选择权和稳定的工作生活状态,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1:调岗”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实务中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实际上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情况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何谓“不能胜任工作”,主要体现在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实务中,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已经事先向员工公示过的标准为依据。在实施调岗时,企业HR还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胜任工作的考评记录和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此外,末位淘汰制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以末位淘汰的结果对员工实施单方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为,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因此,用人单位想要单方调岗,还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2: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就能随意调岗吗?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岗位应与调整前的岗位有一定的关联,并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
假设李某原来的岗位是研发工程师,月薪为8000元,享受着中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而变更后的客服专员的职位,其工作内容和性质与之前研发工程师的岗位都完全不同,月薪也降至2800元,仅为原来的35%。由于前后岗位缺乏一定的关联性,公司的调岗行为被认定不具有合理性,因而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3:部门取消能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不能。很多企业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单方调岗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首先,部门取消必须确实是企业由于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作出的调整决定,而非变相裁员的借口,对此,实务中一般从严掌握。其次,即便是对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部门取消,企业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也必须经过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企业无权调岗。
4:员工岗位发生变更时,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薪随岗变”的原则,且企业具有相应的岗位体系和薪酬对应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对应的薪酬标准确定员工的薪资待遇;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均无上述规定,则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就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决定。
5:企业单方调岗后,劳动者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新岗位工作2个月后又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
企业可以拒绝吗?
可以。此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采取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变通,即“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的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变更后的合同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的,该变更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拒绝。
6: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应如何应对?
对劳动者而言,在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合同中写明的具体工作地点。首先,如遇到不合理调岗,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限期到岗,应当拒绝,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提供有效劳动,劳动者不宜采取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如调岗通知书、拒绝调岗的回复函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