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案例通报的“某”字
特约作者:饶晓辉
平日里,我们经常会在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案情通报中,看到涉及违法违纪当事人的姓名时,都会通用“某”字来代替。更有一些报道涉案人员的图片时,也常会用马赛克作技术处理,来遮挡其“真实面目”。对于此类现象,我专门问过度娘,答曰:嫌疑人也有隐私权,不能随便公布嫌疑人和涉案人的全名,所以在其姓名中会用“某”来替代。并声称,这也是中国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一种表现。
保护犯罪或涉案人员的隐私?我就很纳闷了,(相信不理解的人不止我吧!)对于这些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将其公之于众绳之以法,本是件大快朵颐的好事,值得称颂。但在发布的通报里大多数用“某”字,隐去违纪违法者的真实姓名,这种通报的“点到为止”,不仅让人看到有种很别扭的感觉,而且未必能让违法者“脸红”,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
前时闹得沸沸扬扬,发生在我区的一起某领导干部交通肇事案例,致一临产孕妇身亡。一尸两命的惨剧,有人抓拍到肇事领导坐在车内,脸带微笑地在打电话。而在事后的案情通报中,也是轻描淡写地用“某”字,隐去该领导的全名。我们暂且不管事故是何种原因所致,但伤及无辜人员的话,第一时间是选择救人。试问,像这种漠视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为什么不能将其曝光得彻底一点呢?
对于这种掩去违法违纪人员真实姓名的通报,真不知是程序要求,还是有意为之的“遮羞”?这种看似是对其隐私的一种保护,实则是姑息和纵容。如果不能做到直面民众,又何来以儆效尤呢?所以说,这种触及不了脸面的“某”字通报,就根本触及不了其灵魂。其实,在当今网络发达的信息时代,网友“人肉搜索”的能力愈来愈强,类似这种“某”字通报,表面上看似无人知晓,实则是很多人对真相了然于胸的。
这个时候的遮遮掩掩,无疑是掩耳盗铃罢了,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引起民众的反感。
作者简介:饶晓辉,笔名:筱野,网名:竹林听雨,江西抚州东乡区人。1981年10月至1985年10月在福建厦门某部服役。1982年开始文学写作,先后在《解放军报》、福州军区《前线报》以及厦门、泉州等新闻媒介发表稿件。1992年南下广东汕头,就职于一家工艺进出口公司,任公司中层管理。期间,在《羊城晚报》、《汕头日报》、《特区晚报》等发表各类稿件千余篇,并被南方报业集团《汕头特区晚报》聘为特约记者。都市头条采菊东篱文学社执行副社长、特约作家。